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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經辦工作的通知
人社廳函〔2024〕1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局):
為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 (人社部發〔2024〕7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保障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合法權益,切實做好病殘津貼經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病殘津貼申領
( 一)申領條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申請領取病殘津貼,應符合以下條件:1.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2. 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最后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地級(設區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按國家規定和程序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鑒定結論在一年有效期內的。
(二)申請渠道。參保人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后,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通過線上或線下渠道,向待遇領取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病殘津貼申請。
(三)申請材料。參保人員申領病殘津貼時,應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參保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居民戶口簿、符合規定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已激活銀行賬戶功能的社會保障卡。
(四)最低繳費年限確定。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最低繳費年限以其符合條件的申請時點對應的最低繳費年限確定。多次申請病殘津貼的,以最后一次符合條件的申請時點確定最低繳費年限。
二、待遇領取地確定
(五)待遇領取地判定規則。參保人員申請領取病殘津貼的,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確定病殘津貼待遇領取地。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恢復繳費后再次申領病殘津貼或申請基本養老金時,應按規定重新確定待遇領取地。
(六)確定待遇領取地。申請受理地根據參保人員的參保繳費信息及戶籍信息等,確定待遇領取地。
(七)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待遇領取地確認后,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發起,將各地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
三、領取資格審核
(八)資格審核及公示。待遇領取地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病殘津貼領取資格進行審核確定,也可委托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初審。審核通過后,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暫行辦法》規定進行公示。
(九)出具正式審核決定。公示期滿且未發生投訴舉報的,應由待遇領取地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出正式審核決定,并提供給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正式審核決定應包括參保人員出生年月、認定的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申請時點、病殘津貼的起領時點和定期待遇的終止時點等信息。
(十)領取月數核定。累計繳費年限不足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病殘津貼領取月數為12個月;累計繳費年限5年以上(含5年),每多繳費 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領取月數增加3個月。
其中,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恢復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再次申領病殘津貼時,累計繳費年限仍不滿最低繳費年限的,按照累計繳費年限重新計算領取月數,已經領取病殘津貼的月數相應扣減。
四、待遇核定和發放
(十一)待遇核定。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正式審核決定,為參保人員核定病殘津貼待遇。
(十二)待遇發放。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參保人員申請次月起將病殘津貼發放至參保人員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其中,按照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領取病殘津貼的人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規定按月進行扣減。
(十三)待遇調整。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按照《暫行辦法》規定調整待遇水平,調整范圍為上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病殘津貼申領手續并符合按月領取病殘津貼條件的人員。調整所需資金,參照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規定,分別從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余額中列支。
(十四)待遇重新核算。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累計繳費年限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在領取病殘津貼直至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的當月,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審核是否滿足最低繳費年限,根據當地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對病殘津貼進行重新核算,并告知參保人員,自次月起按照重新核算的標準發放。
(十五)資格認證。病殘津貼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參照當地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方式定期進行病殘津貼領取資格認證。
(十六)待遇停發。領取病殘津貼人員發生以下情形的,應從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繼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告知應復查鑒定的60日內未按規定參加復查鑒定或復查鑒定結論為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死亡;未按規定通過資格認證。
五 、待遇銜接
(十七)遺屬待遇。若參保人員在領取病殘津貼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待遇按在職死亡人員標準執行,遺屬待遇領取地為其病殘津貼待遇領取地。
(十八)在職轉退休。若參保人員在領取病殘津貼期間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且申請彈性提前退休的,應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向病殘津貼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應自發放基本養老金當月起停發病殘津貼。
若參保人員在領取病殘津貼期間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且未申請彈性提前退休的,病殘津貼待遇領取地經辦機構應在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按規定發放基本養老金,并告知參保人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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