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區法院(2025)鄂0106民初24007號判決書背后的荒誕劇:行政復議高于法庭?沒有質證,何來判決?
一、基本法理:法庭審判高于行政復議,復議決定不能直接當證據用
首先,厘清一個基本的法律原則:法庭審判的權威高于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我糾錯機制,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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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只是一份行政文書。到了民事訴訟法庭上,這份文書不能直接作為證據使用,更不能直接代替法庭對事實的認定。
為什么?因為:
· 行政復議的程序不同于法庭審判——沒有雙方對席,沒有交叉質證,沒有法官的中立裁判。· 行政復議的結論,是行政機關單方面作出的,不代表法庭必須采信。· 到了法庭上,任何證據都必須經過質證——雙方當事人都要有機會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發表意見。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要求。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但本案中,王奎法官是怎么做的?
二、本案的“質證”在哪里?——王奎法官根本沒搞質證
回顧庭審過程:
康強陳述,羅列十一項證據。
被告陳述,拿出“橡皮圖章證明”和行政復議書。
然后呢?沒有質證環節。
什么叫質證?質證是:
· 原告對被告的證據發表意見:“這份證據是假的”“這份證據跟本案無關”“這份證據來源不合法”。· 被告對原告的證據發表意見:“你這張邀請函不能證明什么”“你這張照片看不清楚”。· 雙方圍繞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辯論。· 法官居中裁判,決定哪些證據采信,哪些不采信。
本案中,這些環節都沒有。
王奎法官的程序是:
· 康強說完了。· 被告說完了。· 然后讓康強“回答”“證明”。· 最后判決:原告證據不足。
這不是質證。這是“走過場”。
三、行政復議書未經質證,直接被采信——這是程序違法
本案中,王奎法官判決的核心依據,是武昌區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這份行政復議書:
· 沒有經過質證——康強沒有機會對它的內容發表意見。· 存在嚴重程序問題——“先簽空白紙、事后填內容”,當事人沒看過關鍵視頻。· 全部是東吳物業的單方面陳述——沒有康強的反證意見。
這樣一份文件,按照法律程序,必須先經過質證,才能決定是否采信。
但王奎法官沒有搞質證。他直接把行政復議書拿來,當作“事實”寫進判決書里:
· “保安將康強強制帶離出計算機學院大樓的行為屬于維護單位秩序的行為”· “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工作人員有其他不當行為”
行政復議書說什么,判決書就寫什么。沒有質證,沒有審查,照單全收。
這是程序違法。
四、被告的“橡皮圖章”未經質證,直接被采信
被告東吳物業提交的那張“橡皮圖章證明”——打印店打印、自己蓋章的黑白紙——同樣沒有經過質證。
康強沒有機會對這張紙發表意見:
· 這張紙的真實性在哪里?誰來證明“反復核對”是真的?· 這張紙的合法性在哪里?一個外聘物業公司有什么資格認定官方邀請函“非法”?· 這張紙的關聯性在哪里?“沒有雷軍班教學任務”跟“去院辦公室”有什么關系?
這些問題,在法庭上一個都沒有討論。 王奎法官直接采信了這張紙,用它來支撐被告的主張。
五、監控視頻未經質證,直接被“看不見”
本案最關鍵的證據,是監控視頻。
視頻能證明:
· 保安主動開門,康強正常進入——不是“強行闖入”。· 康強走的是師生們天天走的二樓走廊——不是“擅闖禁區”。· 康強從未踏入雷軍班——跟“雷軍班教學任務”毫無關系。
這份視頻,是證明康強清白的最有力證據。
但這份視頻:
· 沒有在法庭上播放。· 沒有經過質證。· 康強從始至終沒看過。
法院不調取,司法局不給看,被告不提供。然后法官說“原告證據不足”。
這不是質證的問題,這是連證據都不給你看的問題。
六、王奎法官的程序:不是質證,是“讓原告自證無罪”
正常的法庭程序應該是這樣的:
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被告答辯。
原告舉證,被告質證。
被告舉證,原告質證。
法庭辯論。
最后陳述。
質證環節,是法庭審理的核心。 沒有質證,就沒有事實認定;沒有事實認定,就沒有判決。
但王奎法官的程序是:
原告陳述。
被告陳述。
然后讓原告“回答”“證明”。
這是什么?這不是質證,這是“讓原告自證無罪”。
被告說康強“強行闖入”——被告不提供視頻,讓康強證明自己沒有強行闖入。被告說邀請函“非法”——被告不提供校方文件,讓康強證明邀請函合法。
舉證責任被徹底顛倒了。 本應由被告證明自己的主張,變成了讓原告證明被告的主張是錯的。
七、法律依據: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這是鐵律。
行政復議書,未經質證,不得作為定案根據。被告的橡皮圖章紙,未經質證,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監控視頻,未經在法庭上播放、未經質證,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但王奎法官的判決書里:
· 行政復議書成了“事實”。· 橡皮圖章紙成了“證據”。· 監控視頻“不存在”。
這不是程序瑕疵,這是程序違法。
八、結語:沒有質證的法庭,不是法庭
法庭審判的核心,是質證。
雙方當事人面對面,拿出證據,互相質疑,互相辯駁。法官居中裁判,決定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跟案子有關,哪些跟案子無關。
沒有質證,就沒有事實認定。沒有事實認定,就沒有公正判決。
本案中:
· 行政復議書未經質證,直接被采信。· 被告的橡皮圖章紙未經質證,直接被采信。· 關鍵的監控視頻沒在法庭上播放,沒給康強看,沒經過質證。· 整個庭審,沒有質證環節。
王奎法官搞的不是質證,是“走過場”。
康強要求的,不過是基本的程序正義:證據要質證,視頻要調取,復議書不能直接當判決依據。
如果連這些基本要求都做不到,如果行政復議可以直接代替法庭審判,如果被告的橡皮圖章紙可以不經質證就成為“證據”,如果關鍵的監控視頻可以被三方把持、原告連看一眼的資格都沒有——那法庭還叫什么法庭?司法還叫什么司法?
后記: 康強至今仍保留著那份從未被取消的“珞珈直通車”邀請函。而那份“先簽空白紙、事后填內容”的行政復議書,未經質證,成了判決的“定海神針”。如果司法程序可以這樣運作——如果行政復議可以凌駕于法庭審判之上,如果質證環節可以被隨意省略,如果關鍵證據可以被壟斷——那法律的尊嚴何在?社會的公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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