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報全媒體記者 虢燦 通訊員 石婷 王婕玲
生母在他幾個月大時就離家出走,生父無力撫養,將他寄養在他人家中,株洲人劉俊就這樣由養母養大。沒想到他22歲時不幸溺水身亡,而他留下的房子該歸養母還是親生父母?近日,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這起典型案例,石峰區人民法院判決養母享有案涉房屋100%產權份額。
糾紛:養母養大的孩子離世,遺產如何分
劉俊出生于2003年5月,他剛幾個月大時,母親張梅就離家出走,而他的父親劉志并沒有能力撫養他,只能將他寄養到王瑤家中,但沒有辦理正式的收養手續。
此后,劉俊一直隨養母王瑤一起生活,被寄養期間,劉志支出了他讀書的學費和生活費,其余費用均由王瑤支出。此外,王瑤還與劉俊一起購買了房子,由兩人共同共有。
誰也沒料到,2025年4月,劉俊意外溺水身亡,王瑤在悲痛中為他操辦了喪葬事宜,劉志支付了喪葬費用,但張梅自始至終都未曾露面。
劉俊未婚未育,留下了一套房。由于未留遺囑,他生前與王瑤共同共有的房屋作為其遺產一直未作處理。于是,生父、生母、養母因為房子該給誰起了糾紛,鬧到了法院。其間,劉志明確表示,將他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全部贈予王瑤。
判決:生母未盡撫養義務,不予分配遺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繼承權受法律保護。被繼承人劉俊未留有遺囑,其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方式進行繼承。因案涉房屋系劉俊與養母王瑤共同共有,兩人無書面協議明確約定房屋份額,加之劉俊與王瑤之間存在實際撫養關系,結合本案實際,法院確定該房屋由劉俊與王瑤等額共有,即各占50%份額。
親生父母劉志、張梅是被繼承人劉俊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遺產分配權;王瑤作為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劉俊撫養較多的人,也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根據民法典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張梅在劉俊出生后幾個月便離家外出,未盡到對劉俊的撫養義務,結合劉俊的實際撫養情況,在分配遺產時,對張梅不予分配。
對于生父劉志應繼承的份額,因劉志明確表示將其應繼承的案涉房屋遺產份額全部贈予王瑤,該行為系其對自身民事權利的合法處分,法院予以采納。
綜上,劉俊名下案涉房屋50%的遺產份額全部由王瑤繼承,加之王瑤本身已享有該房屋另50%的所有權,法院最終判決,案涉房屋歸王瑤所有,王瑤享有該房屋100%產權份額。
法官說法:生而不養,難享繼承權
法官介紹,父母是撫養子女第一責任人,法律也賦予父母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生而不養者,不僅觸犯了社會的道德底線,也是對法律義務的公然規避。民法典中明確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而不盡義務的,分配遺產時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這是法律對失職者給予的否定,也是對守責者頒發的獎章。
本案中,生母長期缺席孩子的成長過程,未盡到撫養義務,孩子自襁褓之中即由養母撫養成人。養母雖與孩子無血緣關系,雙方也未能成為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但承擔了本應由生母履行的全部撫養責任。據此,法院綜合全案事實和證據,對被繼承人的生母不予分配遺產,并判決由實際撫養人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權。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來源:三湘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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