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先生于2022年入職機械公司,該公司未為他繳納工傷保險等社保費,僅在A保險公司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半年前,他在工作中遭遇事故傷害, 并認定為工傷,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構成七級傷殘 。A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他理賠15萬余元。當他要求機械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時,機械公司則以他已經獲得意外傷害保險賠償金為由予以拒絕。
他想知道:機械公司的理由能否成立? 機械公司在工傷賠償時能否主張扣除他已領取的意外傷害保險金?
法律分析
工傷保險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截然不同的。
工傷保險,是指依法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它是國家強制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險,不以贏利為目的,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保費的法定義務。而且,工傷保險待的項目和標準是由法律規定的。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因所遭遇的殘疾、死亡,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它以利潤為經營目標,商業性較強。由個人或企業自愿投保,理賠項目和標準按照所簽的保險合同來確定。
從上述概念及相關規定可知,用人單位為職工投保意外傷害險,并不能免除其工傷保險責任。本案中,機械公司沒有為陶有祥投保工傷保險,雖然 A 保險公司已經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了賠付,但并不免除機械公司的工傷保險責任,其仍然應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按照法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對陶有祥進行賠償。
另外,機械公司作為投保人為陶有祥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的受益人只能是陶有祥本人或其近親屬,并不包括機械公司在內。如果機械公司以投保人身份主張在工傷賠償款中扣除意外傷害保險金,實質上系主張享受保險受益人的權利,使自己變相成為該保險受益人,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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