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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因架構調整單方安排勞動者待崗,未就待崗原因及合理性充分舉證,亦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其待崗決定缺乏正當性。勞動者在待崗期間仍正常出勤打卡的,用人單位應按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案情簡介】
續某于2014年8月11日入職某規劃院,擔任北京分院設計師,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月薪標準為稅前18000元。2025年1月20日,某規劃院在單位工作群發布架構調整通知,要求包括續某在內的分院員工待崗。續某不認可該待崗決定,主張單位仍正常運營,并自2025年1月1日起每日到辦公場所打卡出勤至2025年4月25日。某規劃院未支付其2025年1月1日至4月25日期間的工資。
雙方均認可續某2024年應休年假6天。續某主張已休2.5天,尚有3.5天未休;某規劃院則稱已于2025年1月23日至28日安排其休完2024年剩余年假,但未就此舉證。
2025年4月25日,某規劃院向續某送達《關于解除續某勞動關系通知書》,列明七項解除理由,包括“拒不到崗”“多次拒絕調崗”“散播負能量”“惡意破壞客戶及辦公環境”“不勝任崗位”“多次曠工”“懈怠行為”等,并援引《員工手冊》及勞動合同相關條款,主張續某嚴重違紀,故單方解除合同。但某規劃院未就《員工手冊》經民主程序制定、解除事由屬實,以及解除前已通知工會等事項提供有效證據。
續某遂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支付:(1)2025年1月1日至4月25日的工資69517.24元;(2)2024年度未休年假工資5793.1元;(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96000元。仲裁委支持全部請求。某規劃院不服,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某規劃院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請求】
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某規劃院無需支付續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5日期間的工資69517.24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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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因用人單位作出減少勞動報酬、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對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和處理依據負有舉證責任。關于工資支付問題,法院指出,某規劃院未能就安排待崗、調崗等事項與續某協商一致提供有效證據,亦未能就待崗安排的原因即單位架構調整一節做充分說明,故其安排續某待崗之決定缺乏合理性。續某在此期間仍到原崗位正常出勤,某規劃院理應按原薪向續某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5日期間的工資。
【案例來源】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6)京02民終2268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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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單位,單方安排員工待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履行方式,須具備正當理由并履行協商程序;僅以“架構調整”為由未安排工作卻不支付全額工資,難以獲得司法支持。年休假安排及規章制度的制定必須保留完整證據鏈,尤其《員工手冊》需經民主程序公示。解除勞動合同前務必履行通知工會程序,并確保解除事由有充分證據支撐,否則極易被認定為違法解除。
提示勞動者,若被單方通知待崗,應繼續正常出勤并保留打卡記錄;對年休假安排存疑時,可要求單位書面明確休假所屬年度;遭遇解除通知時,注意核查單位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及依據是否真實合法。
聲明: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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