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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楊先生向法院起訴稱:2021年8月,趙某(系其行業主管單位人員)以資金周轉為由借款100萬元,約定月息6%,承諾9月1日前還清,并出具借條,還將“一號房屋”產權證交予楊先生作抵押。楊先生當日轉賬94萬元(預扣6萬元利息)。后趙某僅支付4個月利息共24萬元,未還本金。
2021年12月,趙某自殺身亡。楊先生遂將趙某的前妻鄭女士、兒子趙小、父母趙父趙母四人訴至法院,要求四人共同償還借款本息。
四被告均表示:不認識楊先生,對債務不知情;已明確放棄繼承趙某遺產;且該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鄭女士強調,她與趙某已于2021年9月離婚,離婚協議約定“一號房屋”歸趙某,其他房產歸她和孩子,趙某所借債務未用于家庭生活。
經查,趙某名下確有“一號房屋”一套,目前由鄭女士和趙小實際居住。趙某父母及兒子均已向法院提交書面《放棄繼承聲明》。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如下:
確認楊先生對趙某享有748,253元本金及按LPR計算的利息債權;
該債權可在趙某遺產范圍內受償;
鄭女士、趙小雖放棄繼承,但因實際占有“一號房屋”(趙某遺產),須配合楊先生處分該房產以清償債務;
駁回楊先生要求四被告直接承擔還款責任等其他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要點
本金以實際出借為準,高息無效
預扣利息6萬元不計入本金,實際借款為94萬元;已付24萬元利息中超出法定LPR四倍的部分(約19萬元)依法沖抵本金。
繼承人放棄繼承,原則上不承擔債務
趙父、趙母、趙小已合法放棄繼承,無需以個人財產償還趙某債務。
但放棄繼承≠可隱匿或占用遺產
鄭女士與趙小雖放棄繼承,卻仍居住在趙某名下的“一號房屋”內,屬于遺產實際控制人,依法負有配合債權人處置遺產的義務。
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
借款發生在離婚前夕,無證據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鄭女士未簽字、不知情,故不構成共同債務。
遺產管理人制度適用
在全體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指定民政部門或村委會為遺產管理人;但在遺產已被他人實際控制時,實際控制人應先行配合清償。
四、勝訴方律師辦案心得
本案最大難點在于:債務人死亡 + 全體繼承人放棄繼承 + 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看似“無路可走”。
我們的策略是:
聚焦遺產本身而非繼承人責任:不糾纏于“誰該還錢”,而是鎖定“趙某是否有遺產可供執行”;
精準識別實際控制人:盡管鄭女士離婚并放棄繼承,但她和兒子仍住在“一號房屋”,構成事實上的遺產占有;
援引《民法典》第1145條遺產管理人制度,主張實際控制人負有配合義務;
主動核算合法本息,避免因高息主張被全盤駁回。
最終,法院不僅確認債權金額,更判令實際控制人配合處置房產,為后續強制執行奠定堅實基礎。此案表明:即使繼承人“放棄繼承”,只要房子還在他們手里,債主就有權追索!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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