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陽縣西泉鎮國成自來水廠投資人曹士國實名舉報安徽省鳳陽縣政府、縣水務局及西泉鎮政府,稱其違反獨家供水協議、違約籌建 水廠、重復建設,拖延補償承諾、截留民生補貼,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及職務犯罪,導致企業經營癱瘓,懇請媒體監督與相關部門徹查。
一、投資背景:獨家經營權的確立
1,2009年6月2日,曹士國與鳳陽縣西泉鎮政府簽訂招商引資協議,約定投資興建國成自來水廠,并享有該鎮獨家供水權(鎮區內不得建設第二家自來水廠)。
2,累計投入約1000萬元(含銀行貸款、民間借貸500余萬元),2011年完成水廠建設并實現部分供水。
3,2013年,國成自來水廠與鳳陽縣水務局簽訂《投資經營協議》,明確特許供水范圍為西泉鎮,進一步確認獨家經營權利。
二、違約與困境:經營全面受損
1. 違規引入競爭:2011年起,西泉鎮政府及鳳陽縣水務局違反獨家經營約定,在鎮內宣傳、籌建天河自來水廠,并以300元開戶費吸引用戶,導致國成自來水廠用戶大量流失,經營陷入嚴重困難。
2. 承諾反復擱置:歷任地方領導曾多次承諾解決問題——原縣委書記徐廣友答應給予補貼賠償,原縣長劉斌安排評估收購,但均因換屆“新官不理舊賬”,收購事宜被長期擱置。
3. 評估程序停滯:在2023年新分管縣長程洪全主導重新評估收購,并在評估申請批示,請西泉鎮政府,縣水務局抓緊落實,依法依規同意此評估并簽字,西泉鎮政府己同意蓋章,但鳳陽縣水務局局長張辛奎不簽字,不同意、以縣司法局以“司法審查不通過文件”為由,拖延辦理評估委托手續,拒絕出具合法紅頭文件,并有錄音為證,導致評估工作徹底停滯,補償問題至今未得到解決。
三、補貼截留:民生權益未落實
根據皖政〔2007〕3號、皖政辦〔2007〕10號等民生工程文件,國成自來水廠應享有人口補貼(成人500元/人、學生300元/人,覆蓋西泉鎮約45000人)及每年10-15萬元維修資金,但自投產以來未收到任何相關款項,舉報人質疑補貼被截留或挪用。
四、責任主張與具體訴求
(一)責任認定
- 民事違約:違反合同約定,侵害獨家經營權;多次承諾評估收購卻拖延履行,構成根本違約。
- 行政違法:違規批準建設 天河自來 水廠,濫用行政權力;未依法發放民生補貼,構成行政不作為;“新官不理舊賬”違反政府誠信原則。
- 刑事嫌疑:相關人員可能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貪污或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
(二)核心訴求
1. 依法糾正違法違約行為,關閉違規建設的天河自來水廠,恢復國成自來水廠獨家經營權,并賠償經營損失。
2. 或按照2017年評估價(2600萬元)支付收購補償款,并賠償2017年至2025年因違約違法導致的經營損失(含用戶流失、貸款利息、預期利潤等)。
3. 賠償信賴利益損失:因信賴政府招商引資協議與特許經營承諾投入巨額資金建廠,現因政府違約無法經營,要求賠償全部投資損失及合理預期收益。
4. 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刑事責任,包括不履行補貼發放義務、違規批準建設天河自來水廠、不履行收購承諾、濫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等行為。
5.綜上所述都是實事求是,如有虛假本承擔法律責任。
五、法律依據(舉報人引用)
- 民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四條等;
- 行政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三十一條、《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
- 刑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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