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十周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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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冉克平表示,我國法律對家庭暴力有明確定義。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暴力的核心特征在于控制與傷害,具有長期性、反復性和周期性,并不是簡單的情緒失控或偶發沖突。而家庭糾紛的雙方一般處于平等狀態,能夠自由表達利益訴求,從司法實踐看,多為雙向溝通沖突,與家庭暴力有本質區別。
冉克平表示,對于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在列舉毆打、經常性謾罵、凍餓、侮辱等典型暴力形式的同時,用“等”字進行兜底。這是因為,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形式復雜多樣,除了列舉的情形外,還有加害人以其它形式對受害人實施控制、構成家庭暴力的情形。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曾發布的一個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加害人多次以跳樓、喝農藥等方式對受害人進行威脅,雖然其沒有直接對受害人實施暴力,但這種自傷自殘行為足以使受害人產生緊張恐懼情緒、精神不自由,從而被迫按照加害人意志行事。本次發布的案例中,長期對配偶謾罵詆毀、經濟控制、限制正常社會交往的行為,均存在使受害人處于非正常生活狀態的情況,符合家庭暴力控制與傷害的本質特征,屬于家庭暴力。
冉克平表示,可見,家庭暴力形式并不限于法律列舉的情形。在案件審理中,人民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對所訴行為是否屬于家庭暴力作出認定,通過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法判令加害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積極進行司法救助等,全面、立體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使“硬暴力”“軟暴力”都無處遁形。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張莉
審核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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