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文匯報
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4件依法嚴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彰顯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拐賣犯罪,切實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
案例一:王某文等拐賣兒童案
十余年間流竄多地偷盜十余名幼兒予以出賣,罪行極其嚴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文從2001年10月開始實施拐騙、拐賣兒童犯罪,2006年11月17日因拐騙1名兒童被以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9日刑滿釋放后,繼續流竄多地實施拐賣兒童犯罪。2015年12月10日,王某文因拐賣3名兒童被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刑略)。服刑期間,王某文因所實施的其他拐賣兒童犯罪被相繼偵破,于2019年3月15日被從監獄解回受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文還有以下漏罪事實:
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王某文化名“王維”,單獨或伙同王某瓊、胡某雄(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以出賣為目的,在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等地偷盜未滿六周歲的幼兒共計11人,販賣至廣東省。其中,王某文參與拐賣兒童11人,非法獲利19.9萬元;王某瓊、胡某雄各參與拐賣兒童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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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鎖定王某文時,其正在監獄服刑。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王某文以出賣為目的,偷盜、販賣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王某文偷盜幼兒11人予以出賣,致被害人親屬遭受巨大的精神打擊且為尋親蒙受巨額經濟損失,部分被害人父母自殺未果、離婚,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系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為突出的主犯,罪行極其嚴重,且系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王某文到案后對多數罪行拒不如實供述,不配合偵查機關查找被拐兒童,無悔罪表現。據此,對王某文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前罪判處的刑罰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某文已被依法核準并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始終將具有拐賣多人、偷盜嬰幼兒、長期從事拐賣犯罪以及主犯、累犯等從嚴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作為打擊重點,堅決予以嚴懲。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文十余年間流竄多地實施拐騙、拐賣兒童犯罪,其間曾因犯拐騙兒童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繼續實施拐賣兒童犯罪,以偷盜手段拐賣兒童共計14人,致眾多家庭骨肉分離、親情斷裂、家庭破碎,給失子家庭造成嚴重身心傷害和巨額財產損失,在多地造成社會恐慌,嚴重危害社會和諧安寧,罪行極其嚴重。對王某文依法判處并執行死刑,彰顯了人民法院打擊拐賣犯罪絕不手軟的鮮明態度,有力震懾潛在犯罪分子。
案例二:邱某江等拐賣婦女案
以介紹婚姻為名,拐賣多名精神病患、智力障礙婦女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邱某江為謀取非法利益,以介紹婚姻為名,通過他人介紹,從監護人處收買或騙得精神病患、智力障礙婦女,先帶至住處控制,后高價賣予他人為妻。邱某江拐賣婦女6人,非法獲利共計19萬元,并奸淫其中2名婦女。涉案居間介紹者和出賣精神病患、智力障礙婦女者已判決或另案處理。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邱某江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販賣婦女,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婦女罪。邱某江拐賣婦女6人,并奸淫其中2名被拐賣的婦女,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邱某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據此,對邱某江以拐賣婦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典型意義
近年來,一些拐賣犯罪分子以介紹婚姻為名拐賣婦女,其中部分被害人系精神病患、智力障礙婦女。此類婦女通常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加之犯罪分子以介紹婚姻為幌子實施拐騙,犯罪相對易于得手。本案中,被告人邱某江以介紹婚姻為名拐賣多名精神病患、智力障礙婦女,還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犯罪情節惡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充分發揮了刑罰的懲治、威懾作用。同時,此類案件也反映出對精神病患、智力障礙婦女保護不足、監護人履職缺位等問題,需進一步完善對精神病患、智力障礙婦女的監護、醫療、保護機制,從源頭上預防相關犯罪。
案例三:李某會等拐賣兒童案
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出賣多名親生子女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李某會與其妻被告人張某榮在已育有多名子女的情況下,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生育后即將所生子女出賣給他人,先后出賣5名親生子女,非法獲利共計47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李某會、張某榮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李某會、張某榮拐賣多人,依法應從嚴懲處。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張某榮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據此,對李某會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對張某榮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父母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案件。法律絕不允許有任何目的、任何形式的人口買賣。子女雖然由父母生育,但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更不能被作為商品買賣。為非法獲利賣兒賣女,嚴重侵犯子女的人身權利,為法所不容,人民法院對此類犯罪堅決依法予以懲處。實踐中,出賣親生子女的原因較為復雜,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嚴格區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融合國法天理人情,審慎準確適用刑罰。本案中,對地位作用相對較小的被告人張某榮,依法認定為從犯,予以減輕處罰,體現寬以濟嚴的政策導向。同時,人民法院積極協調推動民政、學校等部門為二被告人的未成年子女確定臨時監護、發放補助金及助學金,并會同當地志愿服務機構持續跟蹤回訪、探望,切實保障涉案未成年人權益,防止衍生新的社會問題,真正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
案例四:陳某雅拐賣兒童案
通過網絡獲取送養子女信息,以收養為名騙取多名嬰兒予以出賣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陳某雅通過網絡獲取他人送養子女信息,編造自己無生育能力、愿意收養等謊言,從送養人處先后騙取3名嬰兒予以出賣,非法獲利13萬余元。案發后,陳某雅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提供被拐嬰兒下落,并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同案犯。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陳某雅以出賣為目的,拐騙、販賣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陳某雅拐賣多人,同時具有自首、立功以及對解救被拐嬰兒起到積極作用等情節,依法從寬處罰。據此,對陳某雅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和社交軟件的廣泛應用,涉網拐賣案件有所增多。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網絡的匿名性和開放性,物色存在撫養困難的孕產婦,通過網絡“送養”形成黑色拐賣產業鏈,犯罪較難被發現和偵破,危害性大。本案中,被告人陳某雅利用網絡搜尋他人送養子女的信息,偽裝身份、編造謊言,以收養之名騙取嬰兒出賣牟利,具有較強的欺騙性。該案反映出網絡信息監管存在薄弱環節,需進一步加強內容審核與監測,阻斷線上犯罪信息流通,亦提示廣大群眾提高涉網拐賣犯罪防范意識。人民法院鑒于陳某雅有自首情節,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參與拐賣2名嬰兒的同案犯,構成立功,并提供被拐嬰兒下落,對偵破全案及解救被拐嬰兒起到積極作用,依法對其從寬處罰,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
來源 | 人民日報
編輯|王秋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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