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男子王某在廣東潮州一出租屋內被騙走8600元,報警后第二天自殺。警方隨后將幫助“上線”進行資金轉移的三名“00后”唐某、劉某甲、劉某乙等人抓獲。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唐某、劉某甲、劉某乙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1年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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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劉某甲、劉某乙伙同唐某輝(另案處理)等人為非法獲利,在明知上線同案人“癟三”(身份不明)在實施轉移違法犯罪資金的情況下,仍合謀幫助同案人“癟三”進行轉賬。
2025年5月7日至5月8日期間,由被告人唐某聯系同案人“癟三”后,被告人劉某甲提供其本人的支付寶賬號用于接收上線的資金,并與被告人唐某一同幫助上線將資金轉出,被告人劉某乙負責開車并提供其本人支付寶賬號接收被告人劉某甲轉入的資金后轉出,唐某輝負責幫忙替換開車并協助被告人唐某操作。案發期間,被告人劉某甲的支付寶賬號多次收到上線安排轉入的資金共計人民幣37618元,其中包含被害人王某在潮州市一出租屋內被詐騙資金中的8600元,后被告人唐某等人將資金轉出至被告人唐某、劉某乙等人使用的賬號后將部分款項取現交給同案人“癟三”。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唐某及同案人唐某輝每人從中均非法獲利568元。
被害人王某在被詐騙后于去年5月8日到公安機關報案,后于5月9日自殺身亡。被告人唐某、劉某甲、劉某乙分別于同年5月18日、5月14日、5月1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判決書中顯示,據王某的父親說,事發當天,王某一直纏著他借錢,“我提醒他別沾上網賭或者網貸,他跟我保證不會有這種事,并說晚點就還錢給我,后來他還找我要錢時,我感覺他應該是上當受騙了,才制止他繼續受騙并報警處理了。”王某父親說,自己當時還安慰兒子說錢不算多大,當買個教訓就好,兒子當時沒有過激反應。而第二天的5月9日,王某給家人發了一個在潮州某大橋的定位后失聯,家人擔心王某出事就報警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唐某、劉某甲、劉某乙明知他人在轉移犯罪所得仍予以協助,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否符合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問題。經查,本案中被害人自殺后果的發生系典型的多因一果情形,被害人在經歷感情、生活等不順的狀態下遭遇詐騙,進而釀成本案悲劇,導致被害人財產損失的直接原因是上游詐騙行為,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核心在于對“犯罪所得”的處置,案涉三名被告人未直接實施上游詐騙行為,而是實施下游、事后幫助行為,該行為僅與被害人財產損失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本案被害人自殺情節依法不能認定為案涉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情節嚴重的情形,但在量刑時對該情節予以綜合考量。
關于被告人的主從犯及坦白情節等認定問題。經查,在案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唐某、劉某甲、劉某乙在整個犯罪鏈條中處于次要、輔助作用,且實際獲利較少,依法均認定為從犯。三被告人在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唐某亦對同案人“癟三”的身份情況作出供述,且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其具有隱瞞上線而未如實供述的情形,依法均認定為坦白。
被告人唐某、劉某甲、劉某乙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退賠本案違法所得及補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且自愿認罪悔罪,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在本案中系第三次犯罪,雖前罪均系在未成年時期所犯,但綜合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對該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量。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本案認定一致部分予以采納。
唐某、劉某甲、劉某乙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一審法院廣東省潮州市楓溪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1年和1年。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編輯張尋
審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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