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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17年,86歲的孫老太和老伴孫建國立下一份自書遺囑:
“現有某某號住房產權仍歸李某所有,任何人不得紛爭,經多次與房主李某商定,現將此房產權交長子孫強所有……隨即廢除(1998.5.26日所寫的協議!)”
老兩口還將房產證親手交給孫強保管。
然而,2023年二老相繼離世后,孫強拿著遺囑去辦繼承,弟弟孫偉和妹妹孫麗卻拿出一份泛黃的《協議書》:“1998年就簽了協議,房子是我們倆平分!你那份遺囑無效!”
一場圍繞“遺囑”與“舊協議”的繼承大戰,就此展開。
遺囑與協議,到底哪個算數?
孫建國與李秀蘭育有三子女:長子孫強、次子孫偉、女兒孫麗。
二人于2022年底、2023年初先后去世,未留其他遺囑。
爭議的焦點是登記在李秀蘭名下的一號房屋,系夫妻婚后取得的共同財產。
原告孫強主張:
父母2017年立有自書遺囑,明確一號房屋由其一人繼承,并已交付房產證,應按遺囑執行。
被告孫偉、孫麗辯稱:
遺囑上“李秀蘭”的簽名非本人所簽(因老人1998年后患白內障,不再簽字);
1998年全家曾簽《協議書》,約定一號房屋由孫強、孫偉各占50%,父母僅有居住權;
協議有四人簽字(父親代母親簽),不能單方廢除。
庭審中,雙方對遺囑是否為李秀蘭親筆簽名爭執不下,均不申請筆跡鑒定。
法院如何認定?關鍵看“處分權限+贍養事實”
爭議焦點一:遺囑是否有效?
法院認為:
遺囑全文由孫建國書寫,其本人簽名有效;
但無法確認“李秀蘭”簽名為其本人所簽,故該遺囑僅能代表孫建國的個人意愿,對李秀蘭的份額不產生效力。
爭議焦點二:1998年《協議書》能否約束繼承?
法院指出:
協議簽訂時,一號房屋尚未取得產權,僅為購房意向;
不動產歸屬以登記為準,房屋始終登記在李秀蘭名下,未發生物權變動;
協議不能對抗后續合法有效的遺囑(對孫建國份額而言)。
爭議焦點三:如何分配遺產?
法院查明:
一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先析產:孫建國、李秀蘭各占50%;
孫建國的50%:按其有效遺囑,全部由孫強繼承;
李秀蘭的50%:因遺囑無效,按法定繼承,由三子女平分(各約16.67%);
但孫強長期與父母共同生活,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依法可多分。
最終判決:
? 孫強繼承約66.7%份額;
? 孫偉、孫麗各繼承約16.7%份額。
勝訴關鍵在哪?
本案勝訴核心在于:
守住“遺囑對父親份額有效”這一底線
即便母親簽名存疑,父親的處分意愿依然成立。
用“共同生活+主要贍養”爭取多分
證人證言、居住事實形成完整證據鏈,打動法官。
瓦解“1998年協議”的物權效力
強調協議僅為債權約定,未辦理過戶,不產生物權變動效果。
重要提醒:
? 立遺囑務必確保本人親筆簽名+完整日期;
? 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只能處分自己那一半;
? 盡贍養義務要留痕——共同居住、醫療陪護、日常照料都是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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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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