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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助力優化營商環境,上海一中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推出《宜商法企通》欄目,為企業提供案例參考及研討會、講座成果等,開展風險防范宣傳,提升企業意識,降低企業成本,促進各類市場主體有序健康發展。2023年《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的頒布及《公司法》修訂后,對企業提出了新的要求,為幫助企業了解法律新規規定,更好地防范法律風險,一中法院宜商法企通欄目將推出“小建議”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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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凌
HU YULING
商事審判庭
公司企業糾紛審判團隊
協助負責人
三級高級法官
法學碩士
許荷宜
XU HEYI
商事審判庭
法官助理
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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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股權,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出資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由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權。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較強人合性。目前無法直接登記夫妻共有股權,而股權兼具財產權與身份權雙重屬性。財產權(如分紅、轉讓款)屬于夫妻共有,但身份權(如表決權、管理權)原則上應由登記股東行使。針對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法院應審查股權出資來源。在夫妻雙方并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若股東以婚后共同財產出資,即便登記在一方名下,亦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一)夫妻共有股份分割時常見問題之認定
01
價值補償——按照凈資產為基數整體分割
登記股東從出資時起就對配偶負有價值補償義務。離婚時若無法達成新協議,優先由登記股東向配偶支付折價補償。計算基數以公司凈資產為準,即資產減負債后的剩余權益。若公司虧損,配偶或無法實際受償。實踐中,確定凈資產需要審計評估,但往往因公司不配合而陷入僵局。此時,法院可依據現有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銀行流水等證據綜合認定。
02
債務分割——明確三主體責任
實務中必須厘清三種責任:①共同出資人責任——未登記股東僅以實繳出資額為限;②登記股東責任——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向公司承擔;③經營層責任——擔任董監高產生的個人職務責任,以個人財產承擔。這三種責任在審判中極易混淆,特別是當股東配偶在公司任職時,債權人常主張其參與經營而要求承擔連帶責任。股東配偶僅任職并不當然導致連帶責任,需結合公司類型、財產混同情況、債務用途等因素綜合判斷。
03
身份取得——回歸公司組織法程序
如果雙方堅持分割股權本身,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程序處理:有限責任公司應保障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上市公司須遵守減持規定。
(二)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其他須注意問題
01
登記方擅自轉讓股權,配偶如何追回
股權不同于其他財產,配偶欲追回股權,須證明交易相對人與登記方惡意串通,否則受讓人不負返還義務。
02
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對離婚股權分割的影響
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帶來三大變化:①股權轉讓取消“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保留優先購買權規定;②新增股東失權制度,未按期出資可能喪失股權;③限期認繳制下,未實繳股權分割后受讓方須承擔相應責任。這些變化要求當事人在分割股權時必須更加謹慎。特別是針對股東失權制度,若持股方故意不繳納出資,導致股權被注銷的,配偶將無法分得任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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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第90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第167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股份轉讓受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第90條、第167條分別明確了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繼承的規定。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增設了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
股東資格繼承與財產權益繼承不同。財產權益(如分紅、轉讓款)依法由繼承人享有,公司不得剝奪;但股東資格(如表決權、管理權)能否繼承,取決于公司章程是否有例外規定。實踐中,許多公司并未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導致股東去世后繼承人能否直接成為股東產生糾紛。
(一)公司章程與股東資格繼承
01
公司章程對股東資格繼承限制
一般認為,公司章程未明確規定排除繼承,應支持股東資格繼承。但是結合公司章程整體體現的人合性和封閉性特征,以及如果繼承股東資格會導致其他股東退出公司的后果,可以認定排除股東資格繼承系公司章程的真實意思表示。即,公司章程可以通過體系解釋推知排除繼承的意思,但必須同時保障繼承人的財產權益。原股東繼承人若不能成為股東,仍有權要求公司按公允價值回購股權。
02
公司章程限制繼承的合法邊界
公司章程只能合理限制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不得違反繼承法的基本原則,剝奪繼承人獲得與股權價值相適應的財產對價的權利。換言之,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東繼承人不能進入公司成為股東”,但必須配套財產退出機制——如公司回購、其他股東受讓,且價格須公允。
(二)股權繼承中的公司解散風險
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第231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此前《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條明確了公司僵局認定標準,即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針對其他途徑窮盡的認定,股東須舉證曾嘗試協商、股權轉讓等替代方案。常見的“其他途徑”包括:提議召開股東會協商、提出股權轉讓方案、申請公司回購、請求第三方調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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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規范治理企業的基礎
公司章程是防范家事風險的第一道防線。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賦予公司章程更大的自治空間,可對股權轉讓、股權繼承設特別規定。
離婚場景:公司章程可預設“離婚退出機制”——如規定股東離婚時,股權須由公司或其他股東優先回購,避免配偶直接成為股東。但需注意,該規定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應保障配偶獲得公允對價。
繼承場景:公司章程可明確“股東資格不得繼承,繼承人只能獲得股權財產價值”,并規定回購價格計算方式(如以凈資產為基礎)。
(二)夫妻財產協議:明確財產歸屬邊界
婚前或婚內財產協議是明確股權歸屬的有效工具。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夫妻可約定婚內財產歸各自所有。持股一方可與配偶簽署協議,明確約定股權及增值為個人財產。但協議須采用書面形式,且不能損害債權人利益。
文:胡玉凌、許荷宜
值班編輯: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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