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揚州,一起江都區(qū)的賠償糾紛案件,因事故事實與責任認定糾紛,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仍存異議。攤主夏先生在廟會期間“救助摔倒傷者”,卻被訴至法院并被判承擔70%賠償責任。對此,夏先生明確表示不服該判決,并已依法準備提起上訴,堅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據夏先生回憶稱,該案事發(fā)于2024年11月18日揚州市江都區(qū)楊灣廟會期間。當日,夏先生在通揚南路楊灣橋南路段合法擺攤,售賣桌椅、梯子等日常用品。當日8時30分許,原告楊某騎行電動自行車駛入該廟會禁行區(qū)域,因“未佩戴安全頭盔”、騎行時“分心觀察周邊”,車輛軋到路邊稻草后失控,滑入道路西側水溝摔倒,導致面部受傷。
夏先生強調,楊某受傷系其自身違規(guī)騎行、分神駕駛非機動車導致,并非其聲稱的被自己所售梯子砸傷。而在當時事發(fā)后,出于善意,他第一時間協(xié)助救助傷者。主動將楊某送往地方醫(yī)院救治,并墊付了2000元醫(yī)療費用,全程配合傷者轉院至地方醫(yī)院接受治療,已盡到合理的“好意施惠”。
而在此后,楊某將夏先生訴至法庭,起訴其因鐵梯未放置穩(wěn)妥倒下,砸傷其面部,訴求夏先生承擔賠償。夏先生方為還原事實,收集相關證據證詞做出回應。其中雙方提交的證人證言存在明顯矛盾,成為本案核心爭議。
根據夏先生方提供的事發(fā)當日的現場模擬照片、視頻及現場丈量記錄顯示,其攤位梯子擺放點與楊某摔倒地點直線距離約達13.7米,所售梯子最高僅2.8米,從物理層面而言,根本無法觸及摔倒位置,不存在梯子砸傷楊某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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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記錄與模擬 圖一、二 (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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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記錄與模擬 圖一、二 (當事人提供)
同時廟會現場已明確設置“車輛禁止駛入”標識,楊某違規(guī)騎行電動車進入人員密集的廟會區(qū)域,自身存在明顯過錯,這與多地廟會為保障安全實施交通管制、禁止車輛駛入的常規(guī)舉措一致。
而多位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均證實楊某系自行摔倒,且在其摔倒數分鐘后,梯子才因大風傾倒,傾倒的梯子并未接觸到楊某。證人證言相互印證,客觀上大體還原了事發(fā)全過程,與楊某方證言形成一致對立。
盡管夏先生提交了上述證據,但在一審過程中,仍判決其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楊某方提供證人證言,與夏先生方證言矛盾,有關梯子是否能砸傷楊某,仍有待進一步核實。且相關證人證言與楊某自述亦存在沖突,例如對事發(fā)后如何處置的細節(jié),楊某稱“無人敢扶,其自行起身”。而證言中多次提及“被兩人扶起”,相關事實仍待進一步厘清。有關梯子是否能砸傷楊某、何時傾倒等核心事實,仍有待進一步核實。
對此,夏先生始終堅持自身立場:“我對楊某的受傷不存在任何過錯,其損害結果與我的鐵梯放置的管理行為無實際因果關系。”夏先生表示,他尊重司法程序,但不認同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與責任劃分。他認為,自己本為善意救助傷者,反而被起訴索賠,這與其“實際意愿相悖”,也讓“好心救助者受傷”。
目前,夏先生已準備提起上訴,其希望地方審理部門,糾清相關證據矛盾,核查事件事實,為事件爭議給出一個公正合理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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