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4月10日,記者從成都高新法院獲悉,近日,法院審結一起網絡餐飲產品責任糾紛案。某餐飲店通過外賣平臺經營售賣炒飯炒面,2025年3月,萬某某在該餐飲店經營的外賣店鋪購買“霸王魷魚海鮮炒飯”,其商品詳情頁面明確載明主料包含蟹排、魷魚等食材。
萬某某收貨后發現炒飯中未含蟹排,隨即向店鋪客服反饋。客服確認,該款炒飯僅含魷魚、不包含蟹排,“多種海鮮炒飯”才有蟹排。
萬某某認為店鋪存在虛假宣傳,與店鋪協商賠償無果后,向平臺投訴。平臺已退還其該筆餐費18.8元。萬某某以商家構成欺詐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退還餐費18.8元,并按規定賠償500元。
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餐飲店作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外賣平臺公示“霸王魷魚海鮮炒飯”主料包含蟹排,實際交付菜品卻未含該食材,且未作出合理解釋,其行為違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真實公示菜品主要原料名稱”的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悉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足以誤導普通消費者,構成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因案涉餐費三倍金額不足五百元,故商家應承擔500元的賠償責任;又因美團外賣平臺已退還萬某某餐費18.8元,其關于退還餐費的訴訟請求已無事實依據,不應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某餐飲店向原告萬某某賠償500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數字經濟背景下,網絡餐飲憑借便捷性成為主流消費方式,但因線上交易的特殊性導致消費信息不對稱問題尤為突出。
在傳統餐飲消費時,消費者可直接詢問食材詳情再做選擇,而線上消費者僅能依據商家公示的商品詳情決策,故入網餐飲經營者須承擔更高的信息披露義務,需真實、完整公示食材原料。
本案中,商家在商品頁面多標注而未實際提供蟹排,既違反法律規定的強制性公示要求,也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
此類信息公示瑕疵不僅包括“多標注”,還涵蓋商家未完整標注食材成分,這可能侵害過敏體質消費者的健康權益。該案裁判明確網絡餐飲經營者須恪守真實宣傳義務,為消費者維權提供清晰指引,對規范網絡餐飲市場秩序、營造誠信消費環境具有重要警示和引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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