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共同飲酒引發人身損害而訴至法院的案件屢見不鮮,“誰飲酒、誰有責”似乎成了一種普遍認知。但是否只要坐在同一張酒桌前,就必然要為他人的酒后傷亡“買單”?事實并非如此。
近日,四川審是律師事務所成功處理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在原告方主張共同飲酒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壓力下,憑借專業細致的法理辨析和扎實的證據組織,最終幫助當事人免于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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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一場酒局引發的悲劇
2024年12月某日晚,胡三在已在家飲用白酒的情況下,受張某微信邀請,騎摩托車前往其家中參與酒局。次日凌晨,胡三酒后騎車返家途中因超速行駛撞擊到路沿石不幸離世。
胡三家屬認為共同飲酒者未履行勸阻、照顧義務,將當晚共同飲酒的四人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共同飲酒人李小小的父母將此案件委托給四川審是律師事務所,希望為其女兒爭取公平判決。
專業研判:構建無過錯抗辯體系
審是民商事律師團隊承接此案后,深入梳理案件細節,從法律事實與因果關系入手,逐層剖析,指出對于李小小的責任主張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
首先,李小小雖在場共飲,但并非組織者,且與胡三素不相識,席間不僅無任何勸酒行為,就連禮節性地敬酒都沒有,更不知其此前已飲酒。胡三當晚僅飲用少量啤酒,并未出現明顯醉酒狀態。李小小作為未成年人,自身亦處于醉酒狀態,法律難以苛求其具備完全的酒后照顧能力。
其次,李小小在胡三駕車離開前已進行勸阻,盡到了與其年齡和認知相符的注意義務。事故發生當天,李小小系未成年女性,本身也處于醉酒狀態,且并不認識胡三,亦不知曉胡三的家庭住址和家人聯系方式。原告認為李小小未采取措施保證胡三安全回家系對李小小的過分苛責,超出了合理的限度。
最后,胡三作為成年人在飲酒后依舊駕駛摩托車前往酒局,本身已經違反了道交法的相關規定,屬于自陷風險,離開后駕駛摩托車又嚴重超速,其損害結果系自身造成,與李小小參與酒局的行為之間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李小小對胡三的死亡并不具有過錯。
法院判決:精準界定責任邊界
法院經審理采納了我方律師團隊的核心觀點,認定胡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其自陷風險的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組織者張某因明知胡三已飲酒仍再三邀請,且未盡到有效勸阻義務,被判承擔5%的賠償責任。
李小小及其他共飲人因無勸酒行為、不知情且胡三離開時狀態尚且正常,因此,并不因共同飲酒即負有對胡三進行提醒、勸阻、照顧、護送的義務,最終未被認定承擔責任。
組織飲酒或同飲行為本身不具有違法性,但若飲酒者達到(或陷入)醉酒狀態,以致意識不清、無法自主行動或無法安全回家時,組織飲酒或同飲行為作為“先前行為”對飲酒者而言即產生了一定危險性,行為人即負有注意義務,應當充分履行對飲酒者的提醒、勸阻、照顧、護送等義務,如果未充分履行上述義務,致使受害人酒后遭到人身損害,則屬于違反因共同飲酒這個先行行為引發的作為義務,構成不作為侵權。
審是律師借此提醒公眾:飲酒須有度,酒后勿駕車;同飲之間應相互提醒、扶助,但法律并非一味苛責,唯有在合理限度內盡到注意義務,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與傷害。
辦案律師——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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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職務:民商事訴訟團隊金牌律師
擅長領域:合同糾紛、勞動工傷、建筑工程
執業宣言:法理為本人情為懷
執業特點:專業高效能謀善變
法律知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除律師外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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