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4月15,死刑犯黃嘉慶因為搶劫殺人被判處死刑。他在執行前留下了書面意愿,表示希望把自己的器官捐出來用在醫療上。
執行槍決的時候,為了保留器官可用性,射擊位置選在了腦干部位,也就是脖子右側后方,而不是直接打心臟。槍決完成以后,現場法醫按當時流程確認死亡,遺體馬上用救護車送到了臺北榮民總醫院,準備進行器官摘取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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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醫院,醫生按照標準流程開始檢查。結果發現黃嘉慶還有自主呼吸,昏迷指數達到了4,超過了腦死判定的通常標準2以下,而且瞳孔和肌肉都有反應。這意味著從醫學角度看,他當時還處于有生命跡象的狀態。
醫生們基于職業倫理和醫學規范,沒有辦法對這樣一個個體進行器官摘取操作。因為摘取器官的前提是確認腦死,而且必須確保整個過程符合人權和醫療底線。醫院方面直接拒絕了這次手術。
司法人員接到通知后,又把黃嘉慶送回執行地點,補了一槍。這次補射之后,法醫重新觀察確認了死亡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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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為前后兩次轉運加上檢查耽擱了幾個小時,器官已經因為體溫下降和時間延誤失去了活性,不符合移植條件。原計劃的器官捐獻就這樣沒能完成。臺北榮民總醫院因為這個事件,之后整整8年時間都不再接受死刑犯的器官捐贈。
當時臺灣的死刑執行規則在1990年修改過,允許死刑犯自愿捐獻器官,但執行起來遇到了法律死亡和醫學死亡的差距。
法律上,槍決后法醫開具死亡證明就算完成,但醫學上腦死判定需要更嚴格的標準,比如普通病例要觀察12小時以上,而死刑犯往往在短時間內就被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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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嘉慶這個案子正好暴露了這個差距:腦部中彈后20分鐘左右可能還存在自主呼吸和反應,醫生沒法忽略這些跡象去動手。
參與過類似工作的醫生后來公開談過這個情況。臺大醫院麻醉部主任范守仁是早期去刑場接死刑犯做器官移植的醫生之一,他覺得整個過程在倫理上站不住腳。
醫生去刑場帶人回醫院,本來就搞不清是接死人還是可能還活著的個體,萬一判斷有誤,就等于把醫院變成了執行場所,醫生成了間接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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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之后不但自己不再參與,還向醫院和醫學會報告,認為這樣的操作不合法也不合倫理。臺北榮民總醫院移植外科主任龍藉泉也回憶說,當時遇到類似情況,醫院堅持要按醫學標準走,結果就出現了黃嘉慶這樣送去又送回的局面。
這個案子之后,臺灣社會和醫療界對死刑犯器官捐贈的爭議越來越大。一方面,死刑犯自愿捐獻聽起來像是給社會一點補償,但另一方面,監獄里的“自愿”到底有多少真實性,執行時的腦死判定是否可靠,都成了問題。
器官移植需要爭分奪秒,新鮮器官才能用得上,可司法程序和醫療倫理之間總有沖突。醫生救人的天職和摘取器官的現實放在一起,很多人覺得兩邊都難兼顧。榮總醫院停了8年,就是為了避免下次再遇到類似尷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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