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前恒大老板許家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違法發放貸款、違法運用資金、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重要信息、職務侵占、單位行賄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報道稱,許家印當庭作了最后陳述,并認罪悔罪,至此這個曾經的中國首富的人生和商業終于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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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看這8項罪名,其中行賄罪、集資詐騙罪這兩項罪名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雖然集資詐騙罪的最高量刑由原來的死刑降到無期徒刑,但是職務侵占罪的量刑標準又改了,而且還是4月10日剛剛頒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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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我們看一下這個文件中對職務侵占罪的相關規定有哪些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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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中明確了“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侵占罪量刑標準參照貪污罪量刑標準執行。”。
我們再來看一下貪污罪的量刑標準: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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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解釋》是4月10日頒布的,而對許家印的審判是4月13日進行的,而這個《解釋》的生效日期為5月1日,也就是說這個司法解釋出臺三天后相關部門緊鑼密鼓地查清了許家印的全部犯罪事實,而許家印也非常痛快的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了,一切看起來都是那樣祥和寧靜,順其自然。
試想一下,如果對于許家印的審判是在5月1日以后,那么職務侵占罪這一項是否夠到了死刑的標準,而且雖然他認罪悔罪,但是肯定沒有積極退贓,再加上幾個無期徒刑的疊加,死刑的概率還是很大的。
是辦案期限到了最后期限了?還是正好趕在新的《解釋》生效前查清了他的全部犯罪事實?這里我們沒有證據就不要妄加猜測了,畢竟一個曾經的中國首富不是我們這些掙扎在溫飽線上的吃瓜群眾能評頭論足的。
對于這個案子的開庭時機和關乎許老板生死的《司法解釋》生效時間如此接近卻又沒有到達,是巧合還是許老板命不該絕?大家怎么看?歡迎評論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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