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6年4月13日至14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公開開庭審理,恒大集團創始人許家印被指控的8項罪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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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6年4月13日至14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恒大系列案進行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單位包括恒大集團有限公司(被控6項罪名)、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被控1項罪名),以及被告人許家印(被控8項罪名)。庭審中,許家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將擇期宣判。
二、8項罪名詳細解析
1.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指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行為。恒大主要通過旗下恒大財富平臺,向公眾及內部員工募集資金,涉及金額達921億元,涉及10余萬投資者。
2. 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這是法定重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恒大在募集資金過程中存在虛假承諾、隱瞞風險等欺詐行為。
3. 違法發放貸款罪
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恒大通過關聯交易讓旗下金融機構向關聯方違規發放貸款。
4. 違法運用資金罪
指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主要涉及挪用保險、信托等受嚴格監管的資金。恒大違規運用了受監管的金融資金。
5. 欺詐發行證券罪
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或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恒大地產通過提前確認收入的方式,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虛增收入5641億元,致使在交易所市場公開發行債券存在欺詐發行。
6. 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
指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他人利益的行為。恒大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仲裁、未按規定披露未能清償到期債務情況等。
7. 職務侵占罪
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這是許家印個人被控的罪名之一。
8. 單位行賄罪
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恒大集團作為單位主體被控此項罪名。
三、案件背景與影響
許家印自2023年9月被采取強制措施以來,約930天后首次公開露面。此案是"恒大系"42名涉案人員中最為關鍵的一環。恒大集團總債務高達2.4萬億元,案件涉及數十萬債權人的利益。
此前,中國證監會已于2024年5月對恒大地產債券欺詐發行及信息披露違法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恒大地產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罰款41.75億元,對許家印處以頂格罰款4700萬元并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四、法律后果
根據中國刑法,這些罪名中:
? 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 欺詐發行證券罪、職務侵占罪等最高刑期均可達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既對單位判處罰金,也對核心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五、案件意義
此案罪名覆蓋資金端、金融端、資本市場和公司治理四個層面,這種罪名密度和跨度在中國企業家涉案史上極為罕見。案件的審理標志著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為"零容忍"的監管態度,也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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