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鄭州市一名員工在家中通過微信處理工作時突發疾病死亡,經一審、二審、再審,最終被認定為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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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3月時,李某剛入職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釘釘工作群、QQ及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23年4月17日17時至20時25分,李某剛持續通過微信與客戶溝通上架銷售等本職工作,公司客服、銷售人員及同事均對此予以佐證。
就在當晚,李某剛在家中猝死,法醫根據尸表、體溫、尸斑初步判斷死亡時間為當日19時至22時。
人社局據此作出工傷保險資格認定,公司不服,將人社局及區政府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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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出四點抗辯理由:
死亡時間推斷依據不足;
李某剛入職僅一個月、工作強度低且事發前已休假兩天,不存在過度勞累;
公司明確禁止未經批準的加班,微信辦公屬個人自愿行為;
僅憑聊天記錄認定工作狀態缺乏關聯性。
公司還表示,認定工傷將對公司經營造成巨大壓力,甚至可能引發連鎖反應,影響企業生存。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李某剛在家中用微信處理工作時猝死,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
法院指出,微信聊天記錄和證人證言證實李某剛死亡當日持續處理銷售本職工作,居家辦公系崗位職責的合理延伸,且死亡時間與工作時間高度重合。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判例對工作崗位的界定強調職責履行的實質,而非僅以用人單位明示要求為限。
最終,法院裁定駁回公司的再審申請,認定李某剛死亡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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