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男子李某在一次酒局上與人發生沖突,過程中被參與酒局的另一名勸架者刺中身亡。捅人者隨后獲刑,并被判賠李某家屬15萬余元。后李某家屬又將當時參與酒局的另外四人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近130萬。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陜西省榆林市橫山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李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22年10月14日,李某為宋某幫工后,兩人在吃飯過程中每人喝了一杯一次性紙杯量的白酒,其間又有另外幾人參與酒局。在后續喝酒過程中,李某與他人發生口角,宋某與王某(化姓)勸解時,因李某不聽王某勸解,故而王某從自駕車輛后備廂中拿出尖刀嚇唬李某,讓其聽自己的,最終卻將李某捅傷致死。
此后王某獲刑,并被判賠李某家屬各項損失1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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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李某家屬認為,李某被刺死給家屬造成的損失遠不止這些,宋某作為東道主是義務幫工的接受者,未盡到主持掌控酒局的義務,其他同飲者未能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也未能有效制止事件的發生并積極設法施救,致李某死亡,故參與酒局者均應對李某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訴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根據查明事實,被告宋某系義務幫工的被幫工人,幫工結束后,是李某提議吃肉、喝白酒并相約其他被告,宋某僅提供場所,該行為并非必然引發李某受傷致死的結果;其次,李某家屬提供的證據未證實其他被告存在勸酒、灌酒等過錯行為,李某飲酒后與人發生口角,在他人勸解時又與王某產生沖突,矛盾升級致自身死亡,其自身對事件發展存在主要過錯;第三,王某使用刀具系突發個人行為,無法預見,且被告中有人制止危險行為并受傷,進一步說明其他被告對損害結果無直接促成因素,不應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李某的傷亡系王某突發激情犯罪導致,與其他被告無直接關聯,侵權責任應由王某承擔,其他酒局參與者無需對李某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榆林市橫山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李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實習生 余沁媛
編輯張尋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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