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初,小李入職一家養殖公司擔任技術員職務。前段時間,由于公司單方面調整了作業內容,導致職工工作時間普遍延長且工作量大幅增加,但勞動報酬并沒有作相應的調整。為此,小李向公司提交了離職申請,公司表示同意,但要求按照規章制度規定需把單位配發的工裝予以退還,還強調如果不退還或者已經污損,則要從尚未結清的工資中等價扣除。請問:公司的說法是否合法?
律師說法
從目前情況看,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職工離職要不要退還工裝。通常情況下,工裝屬于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的勞動用品,對內能夠約束職工行為并提供勞動保護,對外則可以展示企業形象和文化。因此,提供工裝不能等同于買賣工作服,工裝費用和穿著中的正常損耗成本應當由企業承擔。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從上述規定看,用人單位提供的工裝屬于勞動防護用品的范疇,應歸職工個人所有。但是,在勞資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此有明確約定情況下,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條款執行。
另外,如果企業制定的退還工裝的規章制度事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并且進行了充分公示,勞動者離職時則應當按照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張兆利)
![]()
圖片由AI生成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