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理解,若房屋空置超過一段時間,例如1年,可以向物業申請部分繳納。
而很多城市都是這么規定的。
例如石家莊的政策:
《石家莊市物業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連續3個月以上無人居住、使用、裝修空置的物業,空置期間按20%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業主空置物業的起止時間,應當事先和事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辦理相關手續。”
當前,石家莊保利花園的物業公司:保利物業工作人員明確表態:依據合同,必須全額繳納。當我向其展示和念誦規定的時候,其工作人員一臉不削,認為2010年的規定,早已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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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當我詢問,能否從現在開始,申請按比例繳納的時候,依舊被拒。
希望政府部門制定的各種規定或條例,可以切實有效的推進下去,讓物業或其他為民服務的盈利機構們,無法陽奉陰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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