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國民聲網接到河北邯鄲市的8旬老人張金風的在6月9日向各級領導的控告信,現全文發出,不代表本網意見。希望河北省邯鄲市相關部門予以重視,查實處理。
對邯鄲市峰峰法院法官常善明枉法裁判的檢舉和控告
尊敬的領導:
我叫張金風,身份證號13042919431023****,手機號:1303146****。是劉某枝的母親。今天我是懷著沉重的心情向領導反映兩個問題。如果問題得不到解決,我將死不瞑目!
一、第一個問題是我女兒劉某枝被枉法裁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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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峰峰礦區法院和邯鄲市中級法院分別以(2024)冀0406刑初5號刑事判決書和(2024)冀04刑終544號刑事裁定書,認定我女兒劉某枝構成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一千三百余萬元。我認為我女兒劉某枝是被冤枉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劉某枝沒有犯組織賣淫罪。
首先,劉某枝是個家庭婦女,文化水平不高,是沒有能力經營和管理玉龍商貿公司的。公司是我女婿翟連軍生前成立的公司,一直是他實際管理玉龍公司。后來他還聘了一個叫于某軍的經理管理。翟連軍去世后,公司的具體業務還是由于某軍管理。我女兒劉某枝在丈夫去世后的一個月,也就是2019年11月份,就去海南了,一直到2020年5月份才回來。對公司實際情況并不清楚。
玉龍俱樂部員工在警方的詢問筆錄表示:“她就是個家庭婦女,不負責店里的管理工作”,二級法院卻為何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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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的訊問筆錄,玉龍俱樂部員工表示:劉某枝來店里就是洗澡、按摩
其次,管理玉龍公司和組織賣淫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玉龍公司也有合法業務,即便管理過公司也不代表組織賣淫。公司有其他人經常去玉龍公司,并對重要材料簽字確認,還負責發放工資,但同一個法院,對同樣情節作出不同認定,劉某枝從來沒有參與過任何管理的情況下,單單就判決了我女兒構成組織賣淫罪。
最后,我女婿去世了,在沒有正式分家前玉龍公司會計按照過往習慣,把玉龍公司的錢轉給我女兒劉某枝,這也符合常理。 判決書中就是憑這個轉賬記錄,根本不顧客觀事實,主觀認定劉某枝構成組織賣淫罪。
(二)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可以說根本沒查清楚事實。
首先,劉某枝從沒有招聘、管理、指揮賣淫女等行為。
判決書也認定是翟連軍與于某軍等人協商如何招聘人員、如何分成、分工以及如何逃避監管等。后來判決書上突然加入劉某枝伙同他人組織賣淫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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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的推斷所得有些荒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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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確認推斷的所得就不是有點荒唐了,是不是《紅樓夢》的亂斷糊涂案?
其次,法院認為的組織賣淫非法收入為6494470元,數額不正確。公安機關調取了劉某枝的銀行流水,劉某枝也提供了她的銀行卡交易流水,玉龍會計轉來的錢一共才200多萬,其中還有正常收入和翟連軍去世后,親友的份子錢。而判決僅僅依靠于紅軍等分得6494470元賣淫收入,按照五五分成,就推算劉某枝非法收入是6494470元。我一個老太太都感覺十分荒唐,竟被寫進判決書。
(三)峰峰礦區司法機關違法對玉龍公司涉案人員分案審理,并作出不同的判決,明顯是為了枉法裁判故意違反辦案程序。
玉龍公司涉案的人員不止劉某枝一個,同一時期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也不止劉某枝一個。如果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分案處理就是最大的障礙。
最終法院對被告人做出了不同的判決,一個是組織賣淫,一個是容留賣淫,判決結果相差甚遠,司法機關的這種做法,讓我完全有理由認為他們是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讓劉某枝“背鍋”,為其他人脫罪。
(四)違法甄別、引用證據,證人證言不完整。
開庭時,檢察機關舉證,只有于某軍的第十一次訊問筆錄,既然有第十一次,那么前面肯定至少還有十次訊問筆錄。開庭時,我女兒劉某枝要求舉證前十次筆錄,但是法院沒有依法調取,也沒有讓公訴機關提供,置被告人和辯護人的質疑和辯解置之不理。直至最后作出錯誤的事實認定。這是工作失誤,還是有意為之?既然有,拿出來不就明白了,為什么拒絕,隱藏的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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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里的這些證人證言能說明什么問題呢?是確認劉某枝組織賣淫罪的證據嗎?
第二個問題,我要反映邯鄲市峰峰礦區法院常善明法官枉法裁判行為。
兩級法院最后定案,開始我也認為是辦案人員疏忽了。但是之后的一些情況讓我堅信,就是個別辦案人員在故意違法操縱案件,故意強加給劉某枝組織賣淫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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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電話威脅的來電截圖
我曾就我女兒劉某枝對判決的錯誤向有關部門反映,在我盼望和等待中。但我等到的是我女兒案件的一審主審法官常善明法官給我的來電。不知道是誰將我反映的情況通報給常善明法官。電話中,我沒有聽到任何對判決的解釋,而是接到常善明給我打電話說“看你年齡大沒有把你也逮起來”的威脅和“告到那也沒用”的“勸告”。
為什么把其他涉案人員按照容留賣淫罪判決呢?。常善明等人的所作所為,讓我不得不懷疑有人情和私利!不然劉某枝也和他們素不相識,為什么連起碼的申辯和控告權力都要被限制。
最近,劉某枝在服刑期間,還被“扣分”、不能減刑,不給安排親屬會見,向劉某枝和親屬施加壓力,逼迫我們就范。
我自知年事已高,但不想把女兒被無辜陷害的遺憾帶進棺材。劉某枝如果確實有罪,讓她接受法律的公正懲罰。但是常善明(一定還有同伙)等人這樣任意踐踏法律,我死不瞑目。我想我女兒也得不到洗心革面的改造!
反映人:張金風
2025年6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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