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銘律師按:
建筑企業將工程轉包于下游的實際施工人,現在建筑企業破產,實際施工人如何收回工程款?一個觀點:工程款屬于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實際施工人申報債權,參與分配,另一個觀點:實際施工人仍然可以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43條,起訴破產企業和上游發包人,由發包人在欠付范圍之內承擔責任。顯而易見,按照第一個觀點,實際施工人的受償比例很低,甚至是零,按照第二個觀點,實際施工人可以從發包人處獲得工程款。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均按照第二個觀點進行判決,維護了實際施工人的合法權益,北京高院判決書獲得了2024年度北京法院裁判文書一等獎,2025年6月6日收錄為入庫案例。目前,很多建筑企業進入破產程序,沒有破產的,也是資不抵債,背負著上千個案件,本案的裁判規則為實際施工人維權提供了典范,值得點贊,值得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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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1民初561號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3)京民終846號判決
案例名稱:
四川太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深圳華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工程施工過程中,實際施工人對工程投入了人力、物力以及資金成本,而轉包人并未對工程進行實際投入,不是工程價款的實際權利人,故發包人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不應視為使用轉包人的財產清償債務,亦即不構成轉包人破產債務的個別清償。
判決理由:
之一,司法解釋第43條的目的就是保護實際施工人,如果讓實際施工人申報債權,參與分配,可以受償的金額很少,甚至是零,這不是公平正義的結果,違反了司法解釋的立法目的。
第二,實際施工人投入了人財物,實際施工,應當獲得工程款,而破產企業轉包工程,沒有實際施工,二者相比,應當保護實際施工人,工程款應當給實際施工人,不應給破產企業,工程款更不應當納入破產財產。
第三,實際施工人的訴訟請求是請求判決發包人承擔欠付責任,指向的主體是發包人,而不是破產企業,不是請求破產企業收回工程款之后優先向實際施工人支付,所以,法院判決發包人承擔欠付責任,不屬于破產法禁止的個別清償。(文/和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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