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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業合作中,合同條款往往環環相扣。當一方以對方未履行某個程序性步驟為由,拒絕支付早已到期的款項,這種抗辯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近日,一起長達七年的質保金支付糾紛案作出了判決,為類似情況提供了明確的裁判指引。以下信息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紹興郝小青律師整理。
一、 案情簡介:一筆被“書面申請”卡住的質保金
2018年4月,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與被告(某某公司1)簽訂了一份《公共區域家具制作及安裝合同》。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制作并安裝家具,結算總價款為123,700元,其中5%(即6,200元)作為質保金。支付方式為:在5年質保期內,每滿1年支付結算總價款的1%。
合同同時約定,支付質保金前,應由原告(乙方)向被告(甲方)提出書面質保金付款申請,若原告逾期提出申請,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被告概不負責。
項目完成后,雙方確認了結算價款。然而,從2018年起算的5年質保期早已屆滿,被告卻始終未支付總計6,200元的質保金。原告多次通過微信等方式催討,被告均以原告未提交書面付款申請為由,拒絕付款。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支付質保金及逾期利息。
二、 爭議焦點:付款條件是否成就?
庭審中,雙方的爭議核心在于:未提交書面申請,是否意味著被告支付質保金的付款條件尚未成就?
- 被告辯稱: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原告必須先提交書面申請,被告才負有付款義務。既然原告從未提交,被告有權拒付。
- 原告主張:其已通過微信多次催討,實質上是履行了申請付款的義務,且質保期已滿,款項支付條件早已實質成就。
三、 法院判決:支持支付質保金,駁回利息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
- 支持原告訴求第一項:被告某某公司1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質保金6,200元
- 駁回原告訴求第二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請求,未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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