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胡某某與呂某某就讀于同一所高中。2024年3月20日下晚自習后,胡某某發現呂某某腳部受傷行走不便,便主動提出背呂某某回宿舍。胡某某背著呂某某下臺階時,摔倒致自己受傷,胡某某住院治療12天。經鑒定護理期為120日,營養期90日。胡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呂某某一次性賠償各項損失48752.43元。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胡某某為避免呂某某的腳再次受傷,主動背呂某某下臺階,胡某某與呂某某之間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胡某某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關于無因管理的規定,胡某某可以請求呂某某給予適當補償。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胡某某助人行為的性質以及遭受的損失,判決呂某某補償胡某某37891.29元。
典型意義
樂于助人不僅是中華民族優良的傳統美德,同時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內核之一。在生活中,當我們看到他人身處困境時,不妨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顧慮放一放,伸出援手主動幫忙,共同營造一個溫暖和諧的社會環境。當自身因幫助他人受傷時,可以依法請求對方給予適當補償,用以彌補自身受到的損失。來源:平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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