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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判例分享12: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金額1068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12:李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人民法院(原河北省肥鄉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407刑初234號
涉案金額:1068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自首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
處罰:
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已繳納)。
取保日期:2023.6.25
判決日期:2024.12.26
公訴機關指控:
2022年11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自己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尾號5151)交由他人使用。其間,該中國建設銀行卡轉入異常資金1068萬余元。對指控的以上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有關證據。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調整后的)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不持異議。
經審理查明,2022年11月,被告人李某以辦理貸款為名,在上線承擔路費、食宿費的情況下,按照上線指示先從江蘇蘇州前往河北邯鄲,后按照上線安排去山東淄博補辦其建設銀行卡(尾號5151),并將其名下的該建設銀行卡、密碼及身份證交給上線使用,并向上線提供短信驗證碼。其間,李某該建設銀行卡轉入異常資金1068萬余元(流水呈短時間內大量資金快進快出,集中轉入分散轉出狀態,轉入與轉出金額基本一致)。李某該建設銀行卡作為二級卡用于接收、轉出傳銷違法犯罪資金。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李某中國建設銀行卡開戶信息及交易流水、情況說明、涉案情況說明、住宿信息、鐵路售票信息、違法人員信息、一級卡賬戶信息和戶名信息、交易明細、戶籍信息、證人閆某英、尹某佩、紀某蓮、武某海、白某英、宮某梅等人證言及銀行交易明細、被告人李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故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李某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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