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5名高校教師被公示喪失或撤銷教師資格,引發廣泛關注。
公示顯示,5人的違法事實分別是:
牛馳騁因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被撤銷高校教師資格,收繳資格證書,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張軍黨因與女性發生不正當關系,撤銷高校教師資格,收繳資格證書,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張莉因挪用公款,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喪失教師資格,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文長安尋釁滋事,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喪失教師資格,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徐亞龍因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喪失教師資格,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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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高校中的害群之馬被清除,并公布了名字,大家對此是喜聞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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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該公示未寫明當事人所在高校,而且,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牛馳騁僅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僅開除,在“師德失范”方向上進行處理,讓人總覺得有點不輕不癢。
這讓我想起廣西百色祈福高級中學教師唐毓文涉嫌性侵未成年學生的事情。除了女孩的自殺十分讓人痛心(本文也不想再強調這一點),還有一件事讓我如鯁在喉:
廣西百色教育局的官方通報中,對唐某某涉嫌強奸學生的行為的定性,是“師德失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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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性騷擾/性侵害籠統歸結為“師德師風問題”,百色市教育局并不是第一個。這些年來,這個詞為無數的教師侵害行為扯上了遮羞布:
2018年,北大中文系教師沈陽涉嫌于1995年性侵學生并導致其于1998年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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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海財經大學錢逢勝被指性騷擾學生。
2022年,中山大學楊姓教授被指性侵學生。
2024年,中國人民大學文學院副院長王貴元涉嫌對學生進行性騷擾及強制猥褻。
上面列舉的尚且是發生在知名度較高的高校中,回應和通報當中都沒有直接指向性騷擾/性侵害問題,頂多只是“情況屬實”“行為不當”,“師德失范”成為了一塊絕佳的遮羞布。更不要說,那些發生在普通高校/中學甚至是小學中的情況了。
師生之間天然存在權力結構的不對等,教師掌握著學業評價、發展機會等關鍵資源,這種優勢地位讓學生在遭遇侵害時往往難以反抗、不敢發聲。若不能正視這一特殊關系,不針對性騷擾、性侵害行為建立專項防控體系,就難以從根本上保護學生免受傷害。
盡管法律層面已逐步完善相關界定 ——2020 年《民法典》、2023 年新《婦女權益保障法》都對性騷擾作出了細化規定,教育部在《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中也明確禁止教職工與學生發生戀愛關系、性關系等行為,但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諸多難點。
比如,2020年的浙大戴飛事件,博士生導師戴飛被指性騷擾博士生并導致其于2018年跳樓。該博士生的家人提供的證據包括疑似戴飛本人簽署的一張字條。
如何區分/界定戀愛關系與騷擾/侵害行為?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學校該如何推進調查?而學校負責相關投訴/舉報的相關人員是否具備相關的專業訓練,能否妥善應對受害者不穩定的心理狀態而不帶來二次傷害?
這些都需要更加具體的,包含更多內容和專業考慮的,更具有實操性的校園反性騷擾制度。
2019年,教育部也在一份答復中承認,目前高等學校防治性騷擾、應對和處理性騷擾事件的意識能力不足、體制機制不健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8950號建議的答復)。
而如何制定這樣一個工作機制?除了大量海外的案例可以參考,國內的學者/公眾其實也始終在提交非常多的專業意見。
最后,我想說,這些年,國內學校中發生的性騷擾/性侵害事件多不勝數,不少“叫獸”把高校當成了自己的“后宮”。最令人汗顏的是,這些所謂的“師德失范”問題,往往被包裝成“個人行為”。校園里要有真正的防范機制,而不是一堆紙上談兵的“師德標準”。難道一定要等到更多的悲劇發生,才會被迫“升級”成系統性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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