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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張某系陽光加油站的加油員。某天,張某為大貨車加注燃油完畢,駕駛員李某駕駛大貨車駛離加油站。隨后,張某發現大貨車油箱蓋遺落在加油站,在示意大貨車停車未果后撿起油箱蓋,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從加油站出發,追趕李某駕駛的大貨車。
行駛至距陽光加油站3公里處,張某不慎摔倒受傷,經送醫搶救無效后宣告死亡。公安交管部門接到報警,進行了調查,證人證言與加油站監控視頻等證據證實張某當時駕駛摩托車離開加油站的目的系為客戶送還遺落的油箱蓋。
事發后,張某家屬向陽光加油站所在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該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張某家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該案經歷兩審,生效判決撤銷前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陽光加油站不服,并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認定工傷決定書》。陽光加油站認為,張某的職責僅限于加油、收款,無物品送達義務,且員工上班期間不得私自離開加油站。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陽光加油站的訴訟請求。陽光加油站不服,提起上訴。中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張某駕駛摩托車送還油箱蓋的行為是否屬于“因工作原因”,以及陽光加油站內部規定能否阻卻工傷認定。
其次,陽光加油站主張無物品送達義務,張某的職責僅限于加油、收款,混淆了“核心工作職責”與“履職應急補救行為”的界限。一方面,張某作為加油員,開啟、關閉油箱蓋是完成加油的必要環節,確保加油操作完成、避免客戶遺落財物是履行職務的合理延伸。油箱蓋因張某的加油操作而遺落站內,張某發現后采取追送措施,本質上是對前期加油工作的完善,并非是與工作無關的個人行為。另一方面,不能僅僅以加油站的經營范圍或者書面的崗位職責清單,否定員工行為的工作屬性。陽光加油站以零售燃油為核心業務,業務范圍內雖無物品送達,但張某送還油箱蓋的行為本質上是為了消除客戶車輛的安全隱患,維護陽光加油站的聲譽和客戶信任,間接為陽光加油站帶來經營利益。該行為與本職工作具有直接關聯,符合因工作原因的核心要件。
再次,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場所并非僅僅局限于用人單位管理區域,還應包括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合理涉及的區域。本案中,張某駕駛摩托車離開加油站的目的明確,即送還客戶遺落的油箱蓋。事發地點雖距陽光加油站3公里,但該路段是完成補救工作的必要路徑,屬于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第四,陽光加油站“上班期間不得私自離開加油站”的規定,屬于內部紀律,旨在保障經營秩序,調整的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內部管理關系。工傷認定依據的是《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是對職工是否因工受傷作出行政確認,調整的是勞動保障領域的行政法律關系。只要職工受傷與工作存在直接關聯,內部紀律不能成為阻斷工傷認定的法定事由,更不能以此剝奪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定權利。
綜上,張某駕駛摩托車送還油箱蓋的行為系履職過程中的應急補救措施,屬于“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情形。法院依法認定為工傷,切實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條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杲先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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