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2026年的第一天,這一天的祝福滿天飛:都是“鴻運當頭,馬到成功”!但是,億萬民眾歡慶祝福的佳節,卻成了民營企業家陶宏建含恨離世的忌日!20年的司法訴訟,終于將這位來內蒙古投資創業的江蘇木匠徹底拖垮,他拿著一張不知道何時才能兌現的“法律白條”走了……
讓我們把時間撥回2003年。經呼倫貝爾市牙克石市建筑工程管理處組織(牙克石市建設局下設機構),呼倫貝爾市嘉潤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嘉潤達公司)就鴻祥商務中心工程啟動招標,工程投資額為8359萬元,大連市的仁龍公司中標。但是,由于嘉潤達公司拖欠工程款,仁龍公司放棄了在建項目,大批拆遷戶無法按時回遷。社會矛盾突顯,牙克石市建設局出面協調牙克石市振興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振興公司)墊資收拾這個“爛攤子”。
政府領導出面“協調”,振興公司不敢拒絕,咬牙籌資完成了6萬多平方米的全部建筑。按照當時的市場成本價(框架1400元/㎡,磚混1000元/㎡)計算,該項目整體造價6000余萬元,雙方約定以兩棟商品樓抵頂部分工程款。然而,嘉潤達公司卻將工程造價攔腰斬至3000余萬元,相當于每平方米600多元。這個價格連材料成本都不夠,更別說農民工工資和其他費用了。
振興公司老板陶宏建怎么也想不到:墊資施工“救場”,卻把自己害了。伴隨著工程款的糾紛,四大“反常現象”出現了:
反常現象之一:欠債的一方起訴了墊資建設方
2005年12月,在支付了2000萬、尚欠4000余萬元工程款的情況下,欠錢的嘉潤達公司竟然把債權單位——振興公司告到了牙克石市法院,要求振興公司交付房屋。這可不是一時沖動,而是“有心”算計“無心”。
為什么說“有心”算計“無心”——懂法律的人一看就明白:嘉潤達公司之所以到法院起訴,就是想在合同約定時間節點到來之前,通過訴訟占據法定程序主動,將欠債人的被動地位變為原告的攻勢姿態。更重要的是,嘉潤達的核心訴求直指兩棟原本在合同中約定用以抵頂工程款的樓房,其目的是通過法律訴訟規避以房抵債的承諾,從而徹底賴掉這部分巨額欠債。到法院訴訟,本應是公民與企業尋求法律救濟的正當途徑,在此案中卻異化為欠債方反向鉗制債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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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常現象之二:法官對被告方的“重新鑒定”視而不見
令人震驚的是,該案的審理過程長達18年,其間居然經歷了6次發回重審、6次一審,6次二審,一次自治區檢察院抗訴,這在我國司法審判史上堪稱罕見。核心原因是一份“先天殘疾”的鑒定報告。牙克石市法院在一審中,在未通知振興公司、未核實證據的情況下,委托出具的鑒定報告將工程造價定為2897萬元。而這份鑒定存在鑒定人員資質不符、依據單方復印件等嚴重程序違法問題,最終被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抗訴程序中明確認定為“程序嚴重違法,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事實上,當年的工程材料和人工費用清晰可查,各項財務費用也明明白白,想查清楚并不難,審案法官就是不審計結算。法官和嘉潤達公司在怕什么?結果,這種“逃避”導致案件6次發回重審、6次一審,6次二審,成為我國司法史上罕見的“程序馬拉松”。司法程序本應是探尋真相的通道,卻在這里淪為掩蓋真相、耗盡當事人生命的關卡,不僅使當事人遭遇了訴訟困境,更是人民法院的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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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常現象之三:“紙面擔保”撬動了保全查封的億元房產
如果說法院的漫長審理,陶宏建還能看到一縷曙光,到了執行環節他就看不到任何希望了。經過十八年的訴訟折磨,振興公司終于拿到了勝訴判決書。2017年,為了保證自身合法權益,防止潤達公司轉移資產,振興公司向呼倫貝爾市中院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嘉潤達公司價值近2億元的在建房屋。
按照相關規定,解封法院查封的實體房屋,需要向法院提供更為方便執行的資產(比如現金),然而嘉潤達公司只是向呼倫貝爾市中院提供了一份由中保恒訴訟保全擔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擔保函》,便解封了已經查封的資產。而這家擔保公司卻是一個空殼子,在注冊地無經營場所、賬戶無資金、股東未實繳出資、審計報告也是由被北京市財政局處分過的機構出具的。呼倫貝爾市中院用“紙面公司”的“空氣擔保”置換了2億元保全資產,這一神操作在全國的“財產保全”案件中也堪稱奇跡。
在這里再補充一個細節,嘉潤達公司曾經無視法院生效查封裁定及法律規定,在房屋被查封后仍然擅自對外出售、交付,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認定犯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公司法人被依法判處6個月拘役。按理說,這種有前科和劣跡的公司,對其提交的解封材料法官理應進行更嚴格的審核把關,但呼倫貝爾市中院的法官不顧振興公司要求核保的要求和異議,居然強行解封了保全的財產,是法官在故意放水,還是疏忽大意?當嚴肅的財產保全制度被如此兒戲般地破解,法律的剛性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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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常現象之四:非法轉移資產卻不移送警方
此案件除了用“紙面擔保”解封億元資產,在振興公司勝訴后,嘉潤達公司及其股東還上演了一出教科書式的“拒執”操作:將公司購房款轉入股東個人賬戶;將公司車輛無償轉讓給股東;在訴訟期間,無償以大量房產為關聯公司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惡意減損責任財產;甚至偽造商品房買賣合同,提起虛假訴訟以對抗執行。
振興公司認為上述行為已經涉嫌拒執罪,但當地檢察機關卻始終沒有依法進行監督,振興公司只得通過刑事自訴維護權益,可是在刑事自訴材料遞交至鄂溫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后,該院拒不接收立案材料,導致自訴案件自申請立案至今半年仍未完成立案程序。
俗話說,事出反常必有妖,這個案件中的“妖”實在是太明顯了!為什么已經被法院依法查封保全的資產,能被一個漏洞百出的空殼公司出具的《擔保函》解封了?為什么欠債企業——嘉潤達公司及其股東非法轉移資產,辦案法院不依法移送警方偵辦?“妖”就在那里作害,大家都看得見、摸得著,就是沒有“捉妖人”捕捉,檢察、紀檢呢?
振興公司是應地方政府部門協調,為解決回遷戶安置的燃眉之急才接手“爛尾”工程,但振興公司被開發商坑害了,深陷拖欠工程款苦海后,協調其入場的領導不見了。政府部門協調引入了企業,卻在企業權益遭受嚴重侵害時未能提供應有的支持與保護。當公權力在需要維護公平秩序時缺位,實際上是對背信棄義行為的變相縱容。
一起長達二十年的訴訟案,拖垮了企業,害死了企業家,這不僅僅是一個企業的悲劇,更是對一地營商環境的嚴厲拷問。當工程款可以被惡意抹除,當司法程序可以空轉近二十年,當財產保全可以被空殼擔保輕易解除,當生效判決無法執行……誰還敢在這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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