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將至,年貨消費迎來旺季。餅干、糕點、堅果等休閑食品,因為儲存方便、口味適宜,成為家家戶戶年貨采購中的熱門選擇。而一些不法商家,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傍名牌、仿包裝,生產、銷售假冒商品,不僅損害了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更危及食品安全,嚴重侵害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近日,我院審理的一起涉及食品領域的商標侵權案件,經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維持原判,判決已經生效。
基本案情
丹某詩公司依法持有第8068169號“”、 第9351687號“”、第8068171號“”、第21120788號“”注冊商標,均核定使用在第30類的糕點、糖果、餅干、曲奇餅干等商品上,商品均在有效期內。原告邁某食品有限公司經商標權利人授權,有權在餅干和曲奇產品的生產、銷售、廣告宣傳、市場營銷的過程中使用上述商標,并有權就商標侵權行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起訴等方式進行維權。
原告發現,某副食品商行銷售的餅干產品,在產品手提袋、包裝盒、小包裝餅干袋等處使用了與原告商標近似的標識,而相應產品系由好某來公司、天某公司、尚某公司共同生產。原告認為,四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通過授權許可,有權使用涉案商標,并有權就商標侵權行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被告某副食品商行銷售的餅干產品上,標注的“”“”標識,與原告第9351687號“”號注冊商標相比,在圖案的整體布局、視覺效果、顏色搭配、餅干圖案、三段綢帶造型方面均近似;產品上標注的“”標識,與原告第8068169號“”注冊商標相比,除了最后一個英文字母不同外,二者在英文字母的大小寫、排列方式、字體、顏色、造型等方面均一致,二者構成近似商標;產品上標注的“”標識,與原告的第8068171號“”、第21120788號“”注冊商標相比,在皇冠的色彩搭配、輪廓、整體造型上構成近似。且上述標識均使用在涉案商標被核準使用的商品上,容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故該商品應認定為假冒原告注冊商品專用權的商品。而餅干包裝盒上注明的出品商、制造商、食品生產許可證、商品條形碼編號、商標標識的權利人等信息,分別指向了被告好某來公司、天某公司、尚某公司,該三家公司應認定為侵權產品的生產商。故,四被告的行為均構成商標侵權,均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的民事責任。
對于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經濟損失,被告也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其獲利。因此,法院根據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告侵權行為的類型、性質、情節、持續時間、原告主張的生產責任范圍以及可能給原告造成的影響等因素綜合確定,同時特別考量被訴侵權產品還使用“丹麥皇室曲奇”文字,進一步誤導消費者,被告主觀惡意較大,涉案侵權商品系食品領域,關乎消費者身體健康,被告理應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等因素。法院最終判決,四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被告好某來公司、天某公司、尚某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15萬元,被告某副食品商行其中的1萬元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核準注冊的商標,其商標專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以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等民事責任。近年來,隨著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持續加強,傳統的、較為直觀的商標侵權行為已得到有效遏制,侵權行為日趨隱蔽化、復雜化,對司法審判和市場秩序都帶來了巨大挑戰。接下來,常熟法院將繼續堅持知識產權最嚴格保護的司法理念,切實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與市場競爭秩序,守護食品安全與消費者合法權益。
供稿|知識產權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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