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上就爆出來一樁離婚鬧劇,看完真是讓人唏噓又上頭,說白了就是一樁離婚案,卻牽扯出了一個大伙兒都特別好奇的話題——婚內強暴。今天就跟大伙兒嘮嘮這實打實的事兒,用通俗的話講明白,不玩法律術語,讓咱老百姓都能看懂,也弄清楚一個關鍵問題:有了結婚證,就真能隨心所欲發生關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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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兒是這樣的,河南有個男子,具體名字咱就不細說了,就是咱身邊最普通的那種普通人,踏實過日子的性子。去年跟一個姑娘結了婚,本以為結了婚就能踏踏實實地過日子,沒想到,這婚姻從一開始就充滿了矛盾。
夫妻倆性格不合,三觀也湊不到一起,剛結婚沒幾天就開始吵吵鬧鬧,冷戰更是家常便飯。更離譜的是,結婚整整一年,兩人住在一起的時間,加起來都不到一個月,基本上就是各過各的,名義上是夫妻,實際上跟陌生人沒兩樣。
男子心里也憋屈,好好的婚姻過成這樣,他越想越生氣,有一次兩人又吵架,他一時賭氣,就脫口而出提出了離婚。本以為就是氣頭上的一句話,沒想到女方卻當了真,但她不是不甘心離婚,而是不甘心就這么凈身出戶,或者說,想多分點家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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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這女方也真是夠絕的,為了能在離婚的時候多分到點錢、多分點東西,竟然直接起訴了男子,指控他婚內強暴。這一下可把男子給整懵了,也把周圍的人都看傻了:倆人結婚一年沒怎么同住,怎么就冒出婚內強暴了?更讓人疑惑的是,他倆是合法夫妻,有結婚證在手,就算發生過關系,也能算強暴嗎?
其實不光是這個河南男子懵,很多老百姓心里都有個誤區:只要領了結婚證,夫妻之間發生關系就是天經地義的,不管女方愿不愿意,都不算強暴。但今天我要實打實跟大伙兒說一句:這種想法,大錯特錯!有結婚證,真的不能隨意發生關系,婚內強暴,也是可能構成犯罪的。
先跟大伙兒說清楚,婚內強暴到底是怎么定性的。說白了,婚內強暴,就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大多是男方)違背另一方的意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系。可能有人會說,夫妻之間,哪有那么多“違背意愿”,這話就錯了,就算是夫妻,也有拒絕對方的權利,哪怕是拒絕發生關系,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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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人會反駁:那要是這樣,夫妻之間鬧點小矛盾,女方一時不愿意,男方強行來,不就成強暴了?其實不是這樣的,法律上對婚內強暴的定性,也是有講究的,不是一刀切。根據咱們國家的法律實踐,關鍵看夫妻關系是不是處于正常狀態。
比如說,要是夫妻感情很好,平時相處也和睦,只是偶爾鬧點小別扭,女方一時賭氣不愿意,男方強行發生關系,這種情況,一般不會認定為婚內強暴,畢竟夫妻之間,難免有磕磕絆絆,法律也會考慮到夫妻間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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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是像河南這對夫妻一樣,夫妻關系已經名存實亡,矛盾不斷,長期分居(哪怕沒正式分居,也幾乎不同住、不交流),甚至已經提出了離婚,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違背另一方的意愿,強行發生關系,就很可能被認定為婚內強暴了。就像最高檢曾經公布的案例,女方已經起訴離婚,男方強行與女方發生關系,最后被認定為強奸罪,還判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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