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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公司章程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劃定的范圍內對“抽逃出資”進行細化,不得把一般的資產侵占、未經審批占用資金等行為直接等同于抽逃出資,更不得借章程擴大除名股東的事由。
2. 解除股東資格必須以“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且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為前提;公司單方委托的《專項審計報告》不足以證明股東抽逃全部出資。
3. 章程條款實質加重股東責任、剝奪股東資格且無合法依據的,應認定無效;據此作出的除名決議亦無效。
【基本案情】
某運營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13日,公司股東為郭某、于某(實際出資288 萬元)、呂某、王某、某實業公司。2020年5月23日某運營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通過股東會決議決定對某運營公司2013年公司章程的部分條款進行修訂,修訂后的某運營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公司股東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抽逃出資:(1)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3)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4)其他未經公司財務審批程序占有公司款項拒不返還的行為。”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公司股東非法占有公司財產的,股東會有權依據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報告認定其具體占有金額,占有金額超過其全部出資額的,視為該股東抽逃全部出資……”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公司股東具有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30日內仍未繳納或返還情形的,經股東會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議通過,可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同時,某運營公司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于某管理M廣場的2000年至2006年的財務賬目進行了審計,審計結論為于某管理M廣場期間賬內及賬外無銀行回單金額共計4584109.37元。后經某運營公司多次催告于某返還被占資金及賠償利息損失。
2021年11月27日,某運營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議通過表決作出決議,決議解除于某股東資格并追繳被占資金及索賠利息損失。于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確認某運營公司2021年11月27日《股東會會議決議》第一項、第二項無效。
【案件焦點】
某運營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作出的《股東會會議決議》第一項、第二項是否無效。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一款
【典型意義】
1. 為“章程自治”劃定紅線:涉及剝奪股東資格、擴大抽逃出資認定等核心權利事項,只能由法律設定,章程不得“加碼”。
2. 明確“侵占資產”與“抽逃出資”界限:前者屬一般侵權或職務侵占,后者特指侵蝕“注冊資本”;二者主體、客體、法律后果均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3. 提示公司:欲除名股東,必須先完成“未出資或抽逃全部出資”的法定舉證、催告、合理期限等程序,否則除名決議將被認定無效并恢復股東資格。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駁回于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如下:
1. 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新01民終【】號民事判決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2022)新0102民初【】號民事判決;
2. 某運營公司2021年11月27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中“一、表決通過自2021年11月27日起解除于某在某運營公司的股東資格,并取消其一切股東權利。二、表決通過自2005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27日,公司的利息損失共計4890668.25元,本息合計6234777.62元;公司繼續向于某追繳被占資金及索賠利息損失,并繼續計算利息至實際追回全部被占資金及利息時止”的決議內容無效。
【案例來源】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新01民再【】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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