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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于《人民法院報》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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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化時代,征信報告已成為每個人的“經濟身份證”,在日常生活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人格權糾紛案,認定金融消費者個人信用權益具備人格權客體的法律屬性,依法糾正誤載的失信征信記錄。
2008年11月,李某某向某銀行申領信用卡。2017年2月,因尚有欠款未結清,李某某與某銀行信用卡部電話溝通,協商一致歸還本金并結清欠款。由于信用卡已鎖定無法轉賬扣款,故李某某至銀行現場,在工作人員的指示下交付現金并簽署承諾書等。2017年4月1日,李某某至該銀行網點打印結清證明,其上載明賬戶最近一期賬單日為2017年3月5日,該賬期應還款金額為0元,截至2017年4月1日該期賬單應還款金額已還清,落款為某銀行,日期為2017年4月1日,并加蓋某銀行電子印章。2023年7月,李某某因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時發現個人征信報告中存在某銀行上報的信用卡呆賬信息,故訴至法院,請求某銀行刪除不良征信信息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本案經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審、蘇州中院二審,均判決支持了消費者訴求。生效裁判認為:其一,某銀行雖對李某某提供的結清證明真實性持有異議但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反駁,且其確認本行客戶貸款還清后可申請開具類似證明,證明格式與李某某提交的結清證明基本一致。其二,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負有核驗客戶業務憑證電子印章真偽的義務,某銀行以其無法核驗電子印章防偽碼,以及未保留憑證底檔、系統記錄仍有欠款、無義務承擔保存超過5年交易記錄數據等進行抗辯缺乏依據。其三,結合李某某對還款過程的詳細陳述,能夠與結清證明相印證,且其在發現征信異常后與銀行多次溝通,符合一般常理。其四,某銀行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上報正確信息,侵犯了李某某作為金融消費者的個人信用權益,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故判決某銀行協助刪除李某某該信用卡下的不良信用信息。
法官說法
個人征信記錄非常重要,不良記錄會導致個人名譽在一定范圍內貶損,從而影響個人正常開展社會經濟活動。民法典人格權編將個人信息權益納入保護范疇,本案明確了金融消費者個人信用權益具備人格權客體的法律屬性。
金融機構在消費者個人信用管理中具有主動核實與信息維護的義務,在數據存疑時不能簡單“一報了之”,強調金融機構需準確、客觀地上報征信信息,推動金融機構信用管理流程從“事后監管”向“事前預防”轉移、個人信用信息保護從“末端修正”向“源頭把控”轉變,體現了司法裁判對金融消費者個人信用權益的保護,有助于促進金融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作者:周紅 張俊紅 趙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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