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隱私權、非法竊取公文、制造非法醫學鑒定、誣陷康強違法犯罪控告狀
控告人:康強
呈送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日期: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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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6日
一、核心違法犯罪事實
相關方以侵犯康強隱私權的非法手段竊取公文,惡意制造非法醫學司法鑒定,公然誣陷康強,該行為屬于典型的違法犯罪行為。同時,本案還嚴重侵害康強的身體健康權益、藝術財產權益、個人名譽及文化名片價值,造成無可挽回的惡劣社會影響。康強作為國家級媒體、中央級刊物刊載的公眾人物,武漢大學知名校友、湖北省文化名人,其名譽受損程度極大,核心訴求為相關方在中央電視臺、國家級刊物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款項與否均無所謂。
二、具體侵權損害事實
1. 身體健康權益受損
本案違法侵權行為,直接導致康強身心遭受嚴重傷害,出現輕微高血壓、輕微幻覺、頭痛、睡眠障礙等癥狀,該病癥已持續兩年之久,身心受創嚴重。
2. 藝術財產權益遭受重大損失
康強左手書寫的單個“福”字價值55000元,此次侵權行為致使其左手功能受影響,藝術創作能力受損,直接造成藝術財產損失。
3. 個人文化名片價值嚴重受損
康強歷經40年,通過央視及全國各大國家級媒體、刊物,與武漢大學形成深度捆綁的文化名片,是武漢大學知名校友、湖北省代表性文化名人,在全國范圍內具備一定知名度,此次誣陷與侵權行為,徹底損毀其多年積累的名譽與品牌價值。
三、康強個人立場聲明
對于本案的賠償款項,康強賠不賠錢、賠多賠少都無所謂,唯獨最核心、最關鍵的訴求,是要求相關方在中央電視臺、國家級刊物上公開登報賠禮道歉。對于本案判決結果,康強判輸判贏都無所謂,即便康強輸了反而更好,恰恰能直接證明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眾誠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違法行徑,坐實其非法操作的事實。康強始終說真話、講老實話,秉持不生不滅,不垢不凈,不增不減,真實不虛,實事求是的原則。相關方執意如此踐踏法律、肆意玩弄法律,康強毫不在意,康強唯一在乎的,是憑借自身的權利與實力,借助媒體平臺公開揭露、揭發本案所有非法行為,讓違法行徑公之于眾,堅守事實與正義。
四、本案最可笑、最荒唐之處
本案最可笑、最荒唐之處在于:
國家明確規定12345政務平臺內容不得用于訴訟,但各級法院偏偏強行將12345內容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本案立案案由為名譽侵權,而名譽侵權的核心是必須證明侵權信息被擴散、傳播,康強自始至終只主張自身被侵權,不涉及其他任何內容,所有無關事實均為法院強行添加。
武昌法院根本不清楚名譽侵權的構成要件,對何為名譽侵權、何為擴散、何為名譽聲望損失完全不理不睬、不懂不查,卻直接判決康強敗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更是明確表示:只審案件,不審違法,不審法官,如果要問責法官、追究法官責任,讓康強自己去湖北省檢察院紀檢組控告,拒絕在本案中審查司法違法行為。
五、病歷嚴重不連續、不完整,是中國法制史上最大荒唐
控告人完整病歷資料體量近1M,診療記錄連續、系統、完整,相關方卻刻意舍棄全部完整病歷,僅截取單次不足5分鐘、一頁紙、僅兩條處理意見的碎片化門診記錄,炮制出11頁非法醫學司法鑒定,這是中國法制史上、醫學史上最大的荒唐。
六、12345是政府官方回復,卻被違法用于訴訟
案涉依據為12345政務平臺政府官方回復,該事實已載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武漢市檢察院核查后亦確認其為政府層面相關材料,法庭明知國務院規定12345信息嚴禁用于訴訟,仍違法采信,公然枉法包庇。
七、三級法院、檢察院明知是犯罪行為仍判康強敗訴
武昌區人民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均明確知曉本案存在侵犯隱私權、非法竊取公文、制造非法鑒定、誣陷公民的犯罪行為,卻以“拿不到名譽侵權擴散核心證據”為由,執意判決康強敗訴,縱容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損害司法公正。
八、精準法律依據(編/章/條/款 釘死,無翻供空間)
(一)隱私權保護核心法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編 人格權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編 侵權責任 第六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個人信息保護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編 人格權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個人信息保護相關規定。
(三)名譽權保護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編 人格權 第五章 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九、控告請求
1. 依法認定本案存在侵犯隱私權、非法竊取公文、制造非法醫學鑒定、誣陷康強的違法犯罪事實,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2. 依法認定案涉11頁“醫學司法鑒定”為非法證據,以病歷嚴重不完整、不連續、來源非法、程序違法為由,依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全面無條件排除;
3. 依法確認12345政府官方回復不得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嚴禁歪曲為個人意見;
4. 依法撤銷武昌區人民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及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的錯誤裁判;
5. 判令相關方在中央電視臺、國家級公開刊物上,向康強公開賠禮道歉,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全部不良影響(此為本案最核心訴求,依法有據,不容辯駁);
6. 判令相關方酌情賠償康強藝術財產、名譽損失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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