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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出行,細節關乎安全。近日,固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車輛操作不當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廣大駕駛員敲響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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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駕駛被告甲的小型普通客車,在停車時未采取有效制動措施,致使車輛后溜,碰撞到原告本人及被告乙停放的小型轎車,造成原告受傷。
事故發生后,原告將被告甲及小型普通客車的承保公司、被告乙及小型轎車的承保公司訴至法院,主張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8700元。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小型普通客車的承保公司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限額內賠付10000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法官說法
本案的事故責任認定
原告作為駕駛人,在停車后未采取有效制動措施,導致車輛溜車,其行為違反了安全駕駛的基本義務,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原告應對此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本案被告的責任
被告甲作為車輛所有人,不存在明知車輛存在缺陷或駕駛人無駕駛資格等過錯情形,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乙及其保險公司在事故中無過錯,亦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屬于“車上人”還是“第三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駕駛人離開車輛后因自身過錯受到本車碰撞、碾壓造成損害的,不屬于“第三者”,其損失應依據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約定進行賠償。
本案中,原告在事故發生時,雖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車下人員”,但原告所受的傷實際是其下車之前作為駕駛人在使用車輛過程中導致的,原告的身份也不因車上車下的時空條件變化而轉化為“第三者”,其身份仍然為駕駛人,是車上人員,其受到的傷害不屬于被告甲的小型普通客車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
法官提醒
本案提醒廣大駕駛人,在駕駛和停車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范,確保車輛處于安全狀態。在日常生活中應增強法律意識,遇有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報警并保留相關證據,以便明確責任劃分。同時,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賠付義務,保障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通過本案,我們呼吁廣大駕駛人和保險公司共同遵守法律法規,提高安全意識,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共同營造安全、和諧的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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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離開本車后,因未采取制動措施等自身過錯受到本車碰撞、碾壓造成損害,機動車駕駛人請求承保本車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承保本車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有關約定支持相應的賠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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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民事審判庭 娜仁圖雅
簽發:李東菊
編輯:固法融媒體工作室
審核:朱麗娜 楊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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