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趙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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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經過
近日,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則案例:2006年5月,老梁與阿紅在陜西登記結婚。2007年2月老梁赴湖北武漢打工,隱瞞婚史與王小姐登記結婚。此后老梁未與王小姐共同生活,而是與阿紅在惠州長期生活至今。2025年,此事引發糾紛,老梁重婚行為案發。
法院審理認為老梁行為構成重婚罪。鑒于其如實供述、認罪認罰且獲阿紅諒解,依法從輕處罰,但因對王小姐造成嚴重情感傷害不宜適用緩刑,判有期徒刑十個月。
二、法律分析
重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①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關系。②重婚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重婚行為,具體有以下兩種形式:一種前婚是合法登記的婚姻,在未解除的情況下,又與第三人辦理結婚登記;另一種種前婚是合法登記的婚姻,在未解除的情況下,雖未與第三人辦理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③重婚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兩類人:一是有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建立婚姻關系的人;二是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的人,即“第三者”在明知對方已婚的情況下,仍與之結婚。④重婚罪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或對方有合法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或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如果一方受欺騙,不知對方已婚而與之結婚的,受騙方不構成重婚罪。
新聞中老梁在與阿紅登記結婚后,隱瞞婚姻狀況與王小姐登記結婚,其行為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重婚罪屬于性質較輕的刑事犯罪,刑罰幅度相對固定,根據《刑法》規定,犯重婚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法定離婚事由,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并獲得離婚損害賠償。
三、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案例分享
王某重婚案
基本案情
2002年12月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尚某登記結婚,至二審作出裁判,雙方仍處于婚姻存續狀態。被告人王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溫某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并于2006年12月共同生育一男孩“溫某某”(系化名)。自2016年至案發,被告人王某與溫某以夫妻名義在S省L市某小區共同生活,直至2022年6月案發,二人所育男孩亦在此共同生活。其間,在王某之父葬禮上,溫某公然到場并按習俗穿孝服、跪靈堂等,使親友認為溫某系王某“外邊的媳婦”。
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王某有配偶仍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王某自2016年起在與尚某婚姻關系仍存續的情況下,與溫某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共同撫養該子,周圍群眾認為王某與溫某系夫妻關系。且在王某之父葬禮上,溫某公然到場并按習俗穿孝服、跪靈堂等,使親友認為溫某系王某“外邊的媳婦”,據此足以認定王某與溫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重婚既包括有配偶者通過偽造證件等手段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但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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