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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消費者權益日(3·15)來臨之際,誠信經營、消費安全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焦點。為切實維護市場秩序與消費者合法權益,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我院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的食品安全與商標侵權問題,依法審理了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汾酒的刑事案件,警示全社會堅守法律底線,共同營造安全、誠信、公平的消費環境。
案情簡介
2025年8月,被告人趙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汾酒系知名注冊商標商品,仍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從郭某某處購進假冒汾酒147箱,并在其經營的煙酒專賣店內對外銷售。截至案發,趙某某已銷售假冒汾酒106盒,銷售金額2萬余元,違法所得1萬余元。
2025年9月,沁水縣公安局在其煙酒專賣店查扣假冒汾酒20盒,在其庫房內查扣假冒汾酒756盒,貨值金額高達19萬余元。經鑒定,上述查扣及已銷售的全部汾酒,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侵權產品。案發后,趙某某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判決結果
根據《刑法》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趙某某違法所得1萬余元,查扣未銷售的假冒汾酒貨值金額達19萬余元,屬于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綜合考慮其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同時追繳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知識產權、危害消費安全的刑事案件,恰逢3·15消費者權益日,此案的判決具有深刻的警示意義。
對經營者而言,誠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經營之基。部分經營者抱有“低價進貨賺差價”的僥幸心理,認為售假只是“民事糾紛”,殊不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一旦銷售金額達到一定標準,就會從行政違法升級為刑事犯罪。此案提醒廣大經營者,無論線上線下經營,都必須通過正規渠道進貨,嚴格核驗商品商標權屬、供貨資質,堅決杜絕假冒偽劣產品流入市場。
對消費者而言,擦亮雙眼防陷阱,理性消費護權益。購買貴重商品時,切勿貪圖低價,要選擇正規商超、品牌旗艦店等渠道,留存好購物憑證。一旦發現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要及時通過12315平臺投訴舉報,或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從司法層面來看,知識產權保護沒有“休止符”,消費安全守護永遠“在路上”。隨著《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實施,我國對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力度持續加大,不再單純以違法所得作為定罪量刑的唯一標準,銷售金額達標同樣會被嚴懲。
沁水法院將始終秉持司法為民理念,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犯罪行為,以司法之力筑牢消費安全防線,守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沁水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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