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25年6月,聊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組織的省專項監督抽查不合格報告,報告顯示轄區內某公司生產的摻混肥料,經抽樣檢驗,氯離子項目不符合GB/T 21633-2020《摻混肥料(BB肥)》標準要求,依據《復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4年版)》,該批次摻混肥料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加工制造不符合GB/T 21633-2020國家標準的摻混肥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生產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摻混肥料的違法行為。聊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以案說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規定,摻混肥料屬于應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在加工制造時需要符合GB/T 21633-2020國家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
生產者應當嚴格管控生產過程,落實原料進廠檢驗、產品出廠檢驗制度,建立完整的生產記錄和銷售臺賬,確保產品可追溯,不篡改生產記錄、不摻雜使假、不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主動開展自查自糾,及時整改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若發現生產的化肥存在質量問題,立即停止生產、召回不合格產品,并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溫馨提示:春耕購肥是全年農業生產的關鍵環節,廣大消費者要提高防范意識,警惕不合格化肥陷阱,做到科學選肥、理性購肥、依法維權,牢記購肥“五要”,筑牢安全防線:一要選正規渠道。優先選擇證照齊全、信譽良好的實體農資店、供銷社或正規電商平臺購買,優先選擇獲證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拒絕流動攤販上門推銷、來路不明的化肥,警惕“廠家直銷”“送貨下鄉”等幌子下的欺詐行為。二要查關鍵信息。仔細查驗產品包裝標識,確認是否標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執行標準號、有效成分及含量、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證號(實行許可管理的產品)、登記備案號等關鍵信息,確保標識清晰、內容完整,可通過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公示查詢系統核實信息真偽。三要核產品實況。核對包裝標識內容與產品實際是否一致,重點查看有效成分含量、生產日期等核心信息,觀察化肥顆粒是否均勻、有無結塊、有無刺鼻異味,避免購買偽劣產品。四要索留存憑證。購肥時務必索取加蓋經營單位公章的正規發票或銷售收據,詳細注明產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格及銷售方信息;購買后留存1-2袋未開封的樣品,直至作物收獲,作為后續維權的重要依據。五要主動保護權益。發現購買的化肥存在質量問題,或施用后出現作物生長異常、減產等情況,及時固定田間現場、影像資料等證據,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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