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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7日,浙江歐倫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IPO申請經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審議,順利通過審核。
根據北交所顯示,浙江歐倫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薦機構為國聯民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律師事務所為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市委會議現場問詢的主要問題:
關于經營業績真實性。請發行人:(1)說明經銷商居間模式的商業合理性。(2)說明關聯方BUBLUE2022年存在大量采購、大量庫存的原因、合理性及發行人對BUBLUE的銷售真實性。請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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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問詢函中問詢的相關情況:
在第一輪問詢函中,境外銷售增長真實性及核查充分性,根據申請文件:(1)報告期內,公司境外收入合計分別為53,323.64萬元、69,566.90萬元和101,408.21萬元,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55.05%、56.55%和62.57%,海外銷售區域以歐洲、亞洲、北美洲為主,境外收入大幅增長主要是公司加大海外市場的開拓。(2)公司除濕機內銷單價顯著高于外銷單價,公司解釋主要系內外銷的除濕機產品結構差異所致。(3)BUBLUE系公司實控人之子控制的企業,報告期內,BUBLUE向公司采購除濕機產品并在境外電商平臺亞馬遜進行銷售。
請發行人:(1)說明各期通過直接及間接(通過跨境電商)在不同國家或地區實現的收入金額及占比、產品類型及客戶數量變動,主要銷售增長區域與該區域市場需求的匹配性,與同行業可比公司境外業務變動趨勢相符。(2)結合境外市場主要競爭對手情況、說明公司環境調節設備在歐洲、亞洲、北美洲市場的競爭優勢,并結合截至問詢回復之日境外在手訂單及預計收入實現時間、老客戶維護及新客戶拓展情況等,分析說明境外客戶是否穩定,境外收入增長是否可持續,說明貿易環境變化對發行人期后境外銷售的影響,擬采取的應對措施,公司是否存在業績下滑風險。(3)結合境內外除濕機細分產品結構、定價依據等差異情況,說明除濕機內銷單價顯著高于外銷的商業合理性,對比ODM/OEM和OBM模式下各類產品內外銷毛利率,說明差異原因。(4)說明公司自身存在亞馬遜平臺開設店鋪進行銷售情況下,向BUBLUE銷售的必要性,其除銷售公司產品外,是否銷售其他產品,發行人對其是否構成控制,依據是否充分,向其銷售是否屬于代銷,結合合同約定、業務實質說明收入確認時點是否準確,是否提前確認收入,結合期末庫存說明是否實現終端銷售。對比公司向BUBLUE銷售價格與同類相同型號產品市場價格、公司向其他客戶銷售價格差異情況,說明關聯交易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或其他利益安排。(5)說明境外主要客戶采購頻率及單次采購量分布是否合理,與報告期增量采購情況、銷售周期是否匹配,境外客戶一般備貨周期,進銷存、退換貨情況,備貨周期是否與進銷存情況相匹配,是否存在壓貨情形,退換貨率是否合理。
在第二輪問詢函中,經銷商是否實現終端銷售及居間服務真實性
(1)經銷商是否實現終端銷售。根據申請文件及問詢回復:①報告期各期公司經銷收入分別為13,190.05萬元、10,826.62萬元、14,343.25萬元、4,544.36萬元,前十大線下經銷商均專門銷售公司產品。②報告期各期末,公司取得的經銷商庫存明細表顯示經銷商期末庫存數量大幅上升,分別為2,902件、5,542件、29,894件、19,217件,占當期采購數量的比例分別為5.89%、14.80%、25.55%、36.64%,主要是2024年為提振經銷業務,公司更換經銷商,其設定的安全庫存量較高。
請發行人:①說明報告期經銷商期末庫存顯著上升、2024年、2025年1-6月備貨周期高于一般備貨周期的合理性,說明主要經銷商庫存水平與其備貨政策、備貨周期、業務規模、資金實力、銷售能力、終端客戶購買頻率及實現銷售周期等是否匹配,2022年對關聯方客戶BUBLUE庫存數量較高的原因,是否存在通過經銷商等非終端客戶壓貨、提前確認收入的情形,經銷商等非終端客戶是否實現終端銷售。②說明報告期更換大量經銷商的原因,安徽省電火花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新經銷商開拓并建立合作的過程,與公司及相關主體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各期新增和退出經銷商對經銷業務及整體收入的影響,經銷管理相關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執行。
(2)經銷商居間服務真實合理性。根據申請文件及問詢回復,經銷商作為居間商的業務模式下,由居間方協助公司與終端客戶確定產品銷售價格,以差價模式與公司結算傭金,傭金費率高于非經銷商。公司對自行開發客戶毛利率與居間服務商介紹客戶的毛利率存在一定差異。
請發行人:①說明非經銷商是否存在差價模式與公司結算傭金的情況,結合經銷商、非經銷商居間服務義務約定、服務內容差異等,說明居間服務費結算時點、采取不同收費模式且經銷商居間費率遠高于非經銷商居間費率的合理性。②說明經銷商作為居間商的業務模式下,公司與該類經銷商在與終端客戶合作中各自發揮的作用、下游銷售過程、產品交付流程及形式、銷售合同具體條款約定、與終端客戶確定產品價格的主體、終端客戶銷售價格較公司向經銷商銷售價格溢價部分全部作為其傭金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商業賄賂的風險,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③對于專門銷售公司產品的經銷商、關聯經銷商、同時提供居間服務的經銷商、前員工/實控人近親屬控制的經銷商,按照實質重于形式,說明關聯關系認定是否準確,公司能否對其構成控制,買斷式銷售判斷依據是否充分,收入確認時點是否準確。④說明關聯方經銷商居間費與非關聯方是否存在較大差異,自行開發客戶與居間服務商介紹客戶銷售毛利率的差異原因,進一步分析上述經銷商銷售及居間費交易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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