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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廣輝
近日,長春互聯網法庭李爽法官報送的“郭某與某商貿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成功入選“長春法院保護消費者權益十大典型案例”。
為人參商品配置無效證書構成欺詐,應當適用“退一賠三”懲罰性賠償規定
——郭某與某商貿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年1月,郭某在某商貿公司經營的網絡電商平臺“某滋補店”以2111.04元的價格購買“人參 長白山 正宗 一等品 野山參30年國檢人參林下山參帶證書80版”2件,案涉商品附有某研究院出具的證書,記載結果為“野山參”。案涉商品詳情頁顯示“國檢一等野山參”“一參一證 官方可查,進入官網(某研究院網)輸入編碼可查詢真偽”。經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未查詢到某研究院的信息;另經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查詢,顯示某研究院系已取締的非法社會組織。郭某訴至法院,要求某商貿公司退還貨款2111.04元并支付價款三倍的賠償金6333.12元。
法院審理認為,郭某與某商貿公司通過電商平臺訂立的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案涉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義務。案涉商品的野山參證書系由某研究院出具,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顯示某研究院系已取締的非法社會組織。某商貿公司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案涉商品確為“國檢一等野山參”,且未向郭某如實告知上述信息,導致郭某陷入錯誤認識并因此支付相應價款,某商貿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欺詐。法院判決某商貿公司向郭某退還貨款2111.04元;郭某向某商貿公司退還案涉商品2件,不能退還的部分折抵某商貿公司應退還郭某的貨款,退貨產生的運費由某商貿公司負擔;某商貿公司支付郭某三倍賠償款6333.12元。
初審:廣輝
復審:韓蕊
終審: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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