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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寶鐵礦集團。劉虎 攝)
- 對于二審法院而言,這不僅是一場簡單的名譽權糾紛的復核,更是一塊試金石。它測試著地方司法機構是否有勇氣,去糾正下級法院明顯的程序違法與事實認定錯誤;
- 同時,它也測試著在盤根錯節的地方利益網絡面前,法律的天平是否還能保持不偏不倚;它更測試著在當下的社會環境中,輿論監督的“啄木鳥”是否還有生存的空間。
撰文|楊雄
出品|有戲Hopeful
2026年3月19日上午,內蒙古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初春的塞外,風中依然透著料峭的寒意,而在包頭市中級法院大樓內,一場備受矚目的名譽權糾紛案,迎來了二審開庭。
這場訴訟,原告系年逾七旬的包頭市石寶鐵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李志強,他同時是退休的處級干部,曾擔任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下稱“達茂旗”)人大副主任等領導職務。被告為資深媒體人、前調查記者劉虎和巫英蛟,及對李志強提出了實名控告的當地商人郭建軍。劉虎在本月初剛剛獲得“南方系”媒體人頒出的2025-2026雙年度優秀媒體人大獎。
數月前,在李志強的“大本營”,達茂旗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判令三名被告刪除涉案文章,在相關平臺連續六個月置頂發布道歉聲明,并連帶賠償李志強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在一審判決書中,揭露了當地生態破壞和官商勾結嫌疑的媒體人,成了“惡意貶損他人名譽”的侵權者;而屢遭實名舉報的“紅頂商人”,則成了亟需法律撫慰的“受害者”。
隨著3月19日二審庭審的深入,一審判決中那些令人咋舌的程序黑洞、被刻意無視的三十六份鐵證,以及違背了基本互聯網常識和法律邏輯的裁判文書,如同被剝開的洋蔥,將這片草原上隱藏的權力與資本的暗影,赤裸裸地展現在公眾面前。
一個公職身份與商業巨賈重疊的“紅頂商人”,在巨額資源糾葛和多方指控中“屹立不倒”。當媒體的“啄木鳥”試圖探尋真相時,為何迎來的卻是基層司法的精準“絞殺”?
1、 荒誕的判決:讓“不相干”的賬號背鍋道歉
2025年12月8日,當劉虎和巫英蛟拿到(2025)內0223民初68號《民事判決書》時,他們深感荒誕。在這份判決中,達茂旗法院的法官,不僅全盤支持了李志強的核心訴求,其判決的執行方式,更是打破了司法實踐的常規認知。
這份判決書判令,劉虎、巫英蛟需刪除微信公眾號“城市生活NOTE”上發布的兩篇涉案文章。對于一個稍微具備互聯網常識的人來說,這都是一個無法完成的任務。
在法庭上,劉虎的代理律師張庭源、呂鸝歐早已提交了確鑿的官方備案信息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截圖:“城市生活NOTE”的注冊與運營主體是“揚州市地情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劉虎和巫英蛟既不是該公司的股東,也不是該賬號的管理員,他們對這個賬號沒有任何控制權和操作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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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積如山的廢石。巫英蛟 攝)
在二審期間,為了查明真相,劉虎的律師甚至專門提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請書》,懇請法院將這家揚州公司追加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然而,達茂旗法院對此無視。而一審判決,竟然是強令兩個毫無權限的自然人,去刪除一家第三方公司賬號里的文章。這無異于法律命令張三去拆掉李四家院子里的違建。
更為離譜的還在后面。判決第五項要求劉虎、巫英蛟在微信公眾號“劉虎先生和朋友”上置頂位置連續發布6個月的公開聲明,向李志強賠禮道歉。
且不論“連續置頂道歉半年”這種極具羞辱性、遠超同類名譽權糾紛常規尺度(司法實踐中通常為數日或十余日)的懲罰是否符合“過罰相當”的原則,單看這個被指定的道歉平臺,就足以讓人啼笑皆非。
翻遍原告李志強的起訴狀和全案證據,這個名為“劉虎先生和朋友”的公眾號,從未發布過任何與李志強相關的涉案文章。它根本不在原告起訴的侵權載體范圍內。一審法院在判決中,硬生生“生造”了一個與本案侵權事實毫無關聯的責任載體來進行懲罰。這種張冠李戴的裁判,究竟是出于名譽權糾紛業務的生疏,還是某種難以言說的刻意打壓?
2、 失語的證據:三十六份鐵證與被關上的“核實之門”
名譽權糾紛的核心邊界,在于涉案言論是否屬于“捏造事實”,以及發布者是否盡到了“合理核實義務”。
在一審庭審中,達茂旗法院認定劉虎、巫英蛟撰寫的文章“超出了基于公共利益而進行監督和批評的合理限度,二被告未對消息來源及相關人員的表述盡到合理的核實義務”。判決書輕描淡寫地寫道:“二被告提出其撰寫的文章……未向法庭提交有效證據加以證明”。
事實上,這句“未提交有效證據”,本身是對事實的公然抹殺。根據被告代理律師提供的材料,在一審階段,劉虎、巫英蛟的律師向法庭整整提交了七組、共計三十六份扎實的書面證據。
這些證據不是道聽途說的街頭傳聞,而是具有強大公信力的文件:包括達茂旗自然資源局關于石寶鐵礦越界開采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認定函》;包頭市生態環境局針對媒體曝光石寶鐵礦污染問題的公開通報;包頭市應急管理局關于石寶鐵礦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現場核查通報;甚至還有《城市建設》、《祖國》等其他新聞媒體早年間針對石寶鐵礦違規圈地、污染環境的深度調查報道。
此外,證據中還包含了當地牧民因草場被強占而四處信訪的官方回復文件復印件,以及劉虎在發稿前主動通過手機短信,向李志強本人發送采訪提綱求證的截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然而,達茂旗法院的判決書對這三十六份證據只字未提。沒有證據目錄,沒有舉證、質證意見的體現,沒有采納與否的分析說理,直接用一句“未提交有效證據”將其全部“靜音”。
一面是對被告鐵證如山的官方文件視若無睹,另一面,法院卻對原告李志強提交的、存在程序瑕疵的《公證書》全盤接收。庭審中被告律師指出,原告提交的兩份公證書在取證時,全程由案外人自行使用的其自帶的電子設備(iPad),公證員根本沒有依法對該設備進行“清潔性檢查”,無法排除數據被預先處理或篡改的可能。對于如此重大的程序硬傷,一審法院依然選擇性失明,將其作為定案的基石。
法庭不止一次主動關上了探尋真相的大門。
被訴文章中,郭建軍實名舉報李志強,曾向貪污受賄的原內蒙古“大老虎”邢云涉案累計行賄折合金額380萬元。為了核實這一重大事實的真偽,劉虎和巫英蛟向法院提交了《調查取證申請書》,懇請法院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調取已公開宣判的邢云受賄案的《刑事判決書》;同時申請調取李志強享受處級干部退休待遇的官方審批資料。
作為媒體人和普通公民,他們沒有權力去調取這些檔案,申請法院調查是唯一的合法路徑。然而,達茂旗法院以“與本案名譽權糾紛并無直接關聯”為由,果斷拒絕了這一申請。
一邊指責輿論監督文章作者“未盡核實義務”構成誹謗,另一邊卻利用公權力阻止作者通過合法途徑獲取核實真相的終極證據。這種“既要閉上你的嘴,又要縛住你的手”的審判邏輯,在3月19日的二審庭審中,成為了上訴方激烈炮轟的焦點。
3、 無法回避的“裁判者”: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為什么達茂旗法院會作出如此充滿爭議的判決?答案或許隱藏在被訴文章的內容本身之中。
在劉虎、巫英蛟撰寫的報道中,不僅僅曝光了李志強涉嫌的種種問題,文章還用大量篇幅,引用郭建軍的控訴,對達茂旗法院及包頭市中院此前審理李志強與郭建軍合同糾紛案的公正性提出了強烈的質疑。
郭建軍稱,李志強利用虛假協議、斷電威脅等手段掠奪其財產,達茂旗法院此前的民事判決則是在“助力李志強蓄意掠奪郭建軍廢石所有權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審判人員若“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應當回避。
當一家法院自身的公正性已經成為涉案文章嚴厲批評和質疑的對象時,這家法院還能客觀中立地審理這篇批評文章是否構成“名譽侵權”嗎?讓被批評者來審判批評者,這無異于“自己當自己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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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包頭中院。巫英蛟 攝)
基于這一極其嚴肅的法律沖突,劉虎本人在2025年9月19日一審開庭時,當庭提出了要求達茂旗法院及包頭市中院“整體回避”的申請。
面對這一申請,達茂旗法院的操作再次突破了法律的底線。合議庭僅休庭片刻,便當庭口頭宣布:經“合議庭合議”,駁回回避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白紙黑字寫著:“院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合議庭根本沒有任何法定權限來決定駁回針對全院的回避申請。這種明顯的“越權”行為,使得一審判決從程序發端起,就帶上了原生的“違法”基因。此后,劉虎依法提出復議,依然被原法院駁回。
在巨大的地方利益盤根錯節之下,司法的避嫌原則被輕易踏破。
4、 “紅頂商人”的不倒金身
拋開晦澀的法律條文和荒唐的訴訟程序,這場名譽權官司的內核,是一個關于權力、資本與底層民生掙扎的真實故事。
公開履歷顯示,李志強從鄉長起步,利用扶貧款創辦鄉鎮鐵礦,幾經改制,將內蒙古自治區最大的地方鐵精粉生產企業之一攬入家族囊中。在此期間,他曾擔任達茂旗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隨后進入內蒙古冶金廳任礦山管理處副處長、處長,最后卻以達茂旗教育局教研室處級干部待遇退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嚴格限定,處級干部在職期間經商屬于違規違紀。然而,李志強卻能在“公權”與“私利”之間游刃有余,編織起了一個資產數十億的龐大商業帝國。
“跟旗長、書記我也敢拍桌子、瞪眼睛,你郭建軍算個什么東西。”郭建軍稱,李志強曾這樣肆無忌憚地當面威脅他。
郭建軍的遭遇,是這個龐大帝國陰影下的一個縮影。2013年,他出資上千萬購買了石寶鐵礦的廢石,準備變廢為寶。隨著環保政策收緊,廢石價值飆升。郭建軍指控,李志強父女見利忘義,不僅擅自將已賣給他的廢石再次出售,還通過斷電、斷路、社會人員威脅、甚至勾結公安機關對其進行拘留等極端手段,逼迫其凈身出戶。
而在石寶鐵礦的周邊,當地牧民的控訴更是長達十余年。牧民胡小英等人向調查記者泣血反映,石寶鐵礦違法強占牧民集體草場兩萬余畝,不僅沒有給予合理補償,其新建的尾沙庫和深井還嚴重破壞了草原生態和地下水系,導致牧民房屋開裂、生活用水困難。
“旗長都說‘非法是非法啦,全旗就指望石寶鐵礦了’。草場是我們蒙古人賴以生存的土地,可我們的生存和利益誰來管呢?”胡小英的反問直接而有力。
5、 誰來保護輿論的“啄木鳥”?
對于輿論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作為一名手握巨量社會資源、牽涉重大公共利益(自然資源開采、生態環境保護、營商環境建設)的“紅頂商人”,李志強屬于典型的“公眾人物”。法律要求公眾人物必須對社會公眾的合理質疑、批評負有更高的容忍義務。而作為退休的公職人員和領導干部,根據憲法、其他法律和黨中央、國務院的相關規定,李志強更是必須接受社會監督。
劉虎和巫英蛟的報道,沒有采用主觀定性,而是客觀引述了實名舉報材料,并結合了官方處罰文件和實地走訪材料。他們的初衷,是呼吁有關部門正視達茂旗長期存在的資源流失、環境污染和司法不公問題,這無疑屬于為了“公共利益”進行的合法輿論監督。
李志強承認收到劉虎的求證短信,卻故意置之不理,當他面對中紀委、國家信訪局、環保督察組的舉報材料巋然不動,卻轉身將試圖揭開蓋子的文章作者,及舉報人告上自己勢力范圍內的基層法院時,他展現出的是對社會監督的極度蔑視
3月19日,包頭中院的二審法庭上,控辯雙方的交鋒依然激烈。對于二審法院而言,這不僅是一場簡單的名譽權糾紛的復核,更是一塊試金石。它測試著地方司法機構是否有勇氣,去糾正下級法院明顯的程序違法與事實認定錯誤;同時,它也測試著在盤根錯節的地方利益網絡面前,法律的天平是否還能保持不偏不倚;它更測試著在當下的社會環境中,輿論監督的“啄木鳥”是否還有生存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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