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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梧桐兄弟
近日,河北證監局公布了關于對唐山天和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甕增彥、魏宏武、鄭立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根據警示函披露,天和環保存在以下問題:1、2023年7月公告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2021年、2022年研發投入及相關指標披露不準確;2、收入確認不規范,導致2021年、2024年年度報告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3、在收入確認、銷售管理、財務對賬等方面存在內部控制不規范的情形。
2023年6月30日,北交所受理了天和環保(871037)IPO的申請,歷經二輪問詢及回復。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向北交所申請撤回申請文件,2025年4月22日IPO終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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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和環保系煤礦機械專用設備制造商,主要從事煤炭及非煤礦物(對成塊率、料型有較高附加值要求的物料)破碎篩分設備、煤泥低階煤及其他含水物料干燥脫水設備的研發、設計、生產和銷售,并提供相關產品的綜合配套解決方案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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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證監局關于對唐山天和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甕增彥、魏宏武、鄭立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唐山天和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甕增彥、魏宏武、鄭立軍:
經查,唐山天和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2023年7月公告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2021年、2022年研發投入及相關指標披露不準確。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及審核問詢回復中研發人員統計范圍有誤、統計口徑不一致,違反了《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0 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
二是收入確認不規范,導致2021年、2024年年度報告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證監會令第22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三是在收入確認、銷售管理、財務對賬等方面存在內部控制不規范的情形,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90 號、證監會令第212 號)第十二條規定。
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甕增彥、財務負責人鄭立軍未勤勉盡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董事會秘書魏宏武未勤勉盡責,對公司上述第一項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0 號)第五十二條第一款、《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證監會令第 227 號)第四十五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90 號)第六十一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 號)第六十五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甕增彥、魏宏武、鄭立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加強與收入確認有關的內部控制,提高財務基礎等規范運作水平,杜絕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20 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 號)第十一條規定,我局將該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本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河北證監局
2026 年3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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