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100,未成年人受糾集參與網絡詐騙犯罪認定詐騙罪從犯。
1、許某某等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未成年人典型案例之二十九。
2、被告人許某某,未成年人,福建省漳州市漳浦縣。
3、2013年7月,盧辛辛租賃某酒店式公寓作為詐騙窩點,提供電腦、手機、銀行卡等作案工具,未成年人許某某參與到該詐騙窩點,負責在婚戀網站誘騙女性被害人投資“彩票”實施犯罪。同年8月,許某某在百合網搭識蘇某某并取得蘇某某的信任后,許某某謊稱是澳門彩票公司的主管,有內幕消息可讓蘇某某中獎為由,誘騙蘇某某“投注”人民幣1萬元。隨后,盧辛辛團伙人員以彩票公司經理的身份電話通知蘇某某中獎人民幣278萬,并以繳納銀行開戶費等理由,騙取蘇某某匯款6萬元,同月18號,盧辛辛團伙其他人員又冒充“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工作人員,聯系蘇某某獎金被“香港金融管理局”凍結,以解凍資金為由,騙取蘇某某再次匯款了8萬元,其中,許某某共分得12000元。案發后,漳浦縣公安局扣押盧辛辛15萬人民幣退還給蘇某某。
4、漳浦縣法院判決許某某詐騙罪1年6個月,并處罰金。
5、司法觀點,本案是一起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網絡詐騙犯罪案件,在崇尚享樂、尋求高消費等不良思想的影響下,部分未成年人產生厭學情緒,夢想一夜暴富,易沖動、控制能力差,情緒波動大,容易被成年人社會青年犯罪團伙利用,糾集參與犯罪。本案許某某犯罪時不滿18周歲,在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依法按照詐騙罪從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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