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長途運輸的活魚“集體沉睡”,商家稱“搞一下就活了”。
近日,有媒體記者走訪重慶、山東臨沂、安徽宿州等地的多個水產市場,發現商販為了方便裝卸、防止掉魚鱗,使用工業酒精、丁香酚、甲鹽等物質讓活魚“休眠”。而工人向水中添加的魚用安定劑“魚護寶”,竟然是無生產日期、無生產廠家、無生產許可證的“三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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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酒精里含有劇毒甲醇,直接食用,可致人失明、臟器損傷,過量可導致死亡,國家明令禁止使用到食品加工環節;丁香酚若被長期大量使用,會損傷肝腎,在魚體內完全代謝至少需48小時;甲鹽在國內也未被批準用于食用活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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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保護消費者的角度,我國沒有把丁香酚列入水產養殖允許使用的藥物名單,個別商家使用這樣的麻醉劑,顯然違反了國家的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此高度重視,聯合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山東省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同步啟動核查處置工作。
3月22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情況通報稱,涉事相關產品已全部采取控制措施,同時立即組織全市范圍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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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臨沂有關部門也已對涉事市場及有關商戶依法立案調查。
此外,記者在電商平臺搜索發現,“魚用安定劑”“丁香酚”等商品依然在售。熱銷鏈接中有不少買家留言“效果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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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也對人為“麻醉”活魚的現象表示擔憂和氣憤,紛紛呼吁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嚴查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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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活魚,法律怎么說?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胡青春律師表示,生產、銷售、使用“三無”活魚麻醉劑,尤其是添加了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主要違反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若經查證屬實,根據不同情況,商家依法會受到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甚至是治安拘留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具體的犯罪事實不同,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獸藥罪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若商家明知丁香酚在魚體內殘留直至被端上餐桌食用,仍違法使用,有關主管部門經依法查證、鑒定后,會依法給予商家行政處罰。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主張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若造成人身損害等嚴重后果,商家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對此,胡青春律師建議,一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國家衛健委發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丁香酚》(GB1886.129-2022)等36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3項修改單,丁香酚僅被批準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我國水產養殖允許使用的藥物名單中沒有丁香酚,但也未有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禁止將丁香酚用于水產活體運輸,存在一定立法空白,需要對活魚生產、銷售、運輸等各個環節使用丁香酚、MS-222等食品、藥品添加劑加以規制。二是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加大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三是積極倡導探索試行合規替代方案,鼓勵并?推廣物理與生態運輸技術。
作者|李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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