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只找對方的“茬”,而不盯自身的“短”
一次停車糾紛,讓一個寶貴的生命戛然而止,也讓兩個家庭陷入無盡的痛苦之中。
據澎湃新聞報道,2024年海南萬寧一小區發生停車糾紛,業主李先生在小區公共區域停車,卻被鄰居阻攔,認為影響出入。雙方爭執之下,鄰居一方常女士不明原因摔倒死亡。死者家屬索賠122萬元,理由是常女士被李先生“靠近”嚇得摔倒了。尸檢結果顯示,常女士本身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死因是情緒激動引發的疾病惡化。法院終審判決,認定爭吵與死亡有因果關系,且存在“語言暴力”,李先生一家四口賠償14.9萬元。可李先生直喊冤,強調自己只是正常停車、沒有辱罵。更關鍵的是,物業出面證實,那片空地確實是業主“隨便停”的公共車位。目前,李先生已向海南省高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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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人們對終審判決結果存在一定爭議。如果雙方發生肢體沖突,導致對方傷亡,在法律責任的歸屬上,一般沒有太大的波瀾。但因尋常口角引發的“致死”糾紛,在責任追究上,恐怕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從法律上講,判定行為人是否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核心標準是看是否具備四要素:違法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具體到本案,除了損害事實,其他要素并不十分明晰。
按常理看,雙方持續多時的爭吵,并不能簡單認定構成了“語言暴力”。語言暴力應是通過謾罵、詆毀、蔑視或嘲笑等不文明語言,對他人實施的人格侵犯和心理壓制,以至造成精神傷害的行為。如果當事人僅僅是質問,這樣的爭吵言語與人們理解的語言暴力不能同日而語,與違法加害行為尚有一定距離。
至于主觀故意,如果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不佳,容易因情緒激動誘發疾病,卻通過激烈言辭或行為刺激,導致對方發病死亡,那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是故意傷害、殺人等刑事責任,則沒有什么疑問。若當事人并不知曉對方有疾在身,要求其料事如神、避免爭議、息事寧人,也是一種苛求。
最為關鍵之處,還在因果關系的認定上。萬寧法院認為,李先生一家與常女士夫婦因停車位溝通不下,應另尋其他停車位停車,李先生一方繼續爭吵,與常女士情緒激動后摔倒死亡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但正如前述,如果李先生對另一方的身體狀況事先不知情,也沒有有效證據證實質問屬于語言暴力,即在雙方正常爭吵中,并不存在明顯的過激行為,那么這里的因果關系,就要打一個問號。
平心而論,李先生在小區公共區域停車,是正常行使自身權利。當他人以影響出入為名阻攔時,李先生通過交涉解決,并無過于明顯的過錯。常女士明知自身有疾病,沒有克制情緒,不是找物業或者訴至公堂解決,而是與正常使用者爭吵,出現人身意外,追究起責任來,不能只找對方的“茬”,而不盯自身的“短”。
當然,死者一方有得到救濟的權利。在民事責任的認定上,還有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也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基于公平的價值理念,由行為人對受害人損失予以補償,共同分擔損失,也未嘗不可。至于補償比例多少為宜,值得進一步探討。
法治的社會,有事找法應成為常態。因為小區停車口角,猝死是誰都不愿見到的結果。悲劇發生后,固然要通過訴訟程序定分止爭,而公眾也應有所警醒,遇到糾紛應管好情緒、用好法律,避免不必要的意外發生。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柳宇霆
編輯 尹曙光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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