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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奔流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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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從總量控制、停放規范、運營監管等方面構建起全鏈條管理體系。
該《辦法》明確將共享電單車納入管理,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的投放、運營、使用及監管活動,公園景區及企事業單位內部等封閉經營區域除外。管理上實施總量控制與動態管理,主城四區由市級交通運輸部門確定投放總量,遠郊縣區自定后報市級審核,交通主管部門與運營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運營區域、車輛數量、服務期限及違約責任。
停放區按安全便民、公交銜接原則設置,可利用橋下空間,但禁止在消防通道、盲道、綠化帶、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天橋、過街通道、幼兒園及中小學門口五十米內、公交地鐵站出入口五米內、火車站等重要市政設施出入口一百米內等區域設置停放點或電子圍欄。
運營者須具備實時監控、定位、統計功能的運營平臺,配備與規模適應的管理人員和調度車輛。車輛須有唯一識別編碼、精準定位智能鎖,不得加裝影響安全的附屬設施。共享電單車須經交管部門登記上牌,配備安全頭盔,并設置未佩戴頭盔提醒及自主斷電功能。
用戶管理實行實名制,十二周歲以上可使用人力自行車,十六周歲以上可使用電動自行車,均不得載人。由城管部門會同交通、交管部門定期考核守法經營、安全管理、運營維護、公眾滿意度等,考核結果作為車輛動態調整依據并向社會公布。運營者須將車輛編號、位置、訂單、電子圍欄等數據實時、完整、準確接入市級監管平臺。終止運營的,須提前三十日公告、退還預付款,并在終止后二十日內回收車輛。監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
編輯 | 岳青、劉靜
責編 | 丁守敏
主編 | 狄春華、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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