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買到不熟的炸串,你會怎么處理?男子余某在浙江紹興市越城區某餐飲店花費10元購買了三串炸串,食用時發現其中一串并未炸熟。事發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余某遂將該餐飲店訴至法院,索賠1000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浙江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該餐飲店向余某提供的炸串未炸熟,存在食品安全隱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判決餐飲店賠償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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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圖據圖蟲創意
余某訴稱,他和妻子在該餐飲店購買了3串炸貨共計10元。在離開店的路上,他的妻子先吃了一口炸雞柳串后說難吃就遞給他吃了,因為該炸串外表裹著一層面粉,面粉應該是炸好了,吃了一半才發現里面的肉完全是生的。后他打電話聯系商家加微信,將炸串里生肉的照片發給商家,商家承認系員工制作出現重大失誤。他主張按照食品安全法賠償1000元,商家不同意只愿賠償300元。回家后,他出現嘔吐腹瀉的癥狀,雖未去醫院就醫,但需要說明的是他的妻子系孕婦,當時已經懷孕9周左右,故提起訴訟。
法院認定:2025年10月22日,原告余某在被告屠某經營的店鋪購買三串炸串,分別支付4元、6元,共計10元。原告食用時發現其中一串炸串未炸熟,隨即向被告反映,并與被告經營者通過微信溝通協商。其間,原告亦向被告所屬轄區的市場監管所投訴。后被告經營者在微信中表示:“昨天店長答應給你500的,今天市場所的找我了,他說退一賠十最多了,基本都是這樣處理的,那賠200,已經是20倍了”“你要一千我們這邊給不到”。后因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余某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根據在案證據,案涉炸串內部確實存在未熟情形;結合雙方微信聊天記錄,被告并未即時否認炸串系其店內制作,反而承認系員工操作失誤;且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存在調包或未食用的情形,故對被告辯稱原告時隔一小時反映、存在調包食物可能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被告向原告提供的炸串未炸熟,存在食品安全隱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原告主張被告賠償1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被告辯稱原告未提供相關醫療證明,法院認為,即便原告未提供醫療證明,亦無法改變被告因員工操作失誤、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事實,被告該辯解意見缺乏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某餐飲店向原告余某賠償1000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楊珒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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