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咨詢請關注,私信必復。
![]()
實踐中,常出現主債權核心要素缺失、債權真實性無法核實,或主債權數額、履行范圍等無法確定的情形。
那么,主債權無法確定或者真偽不明,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某重建機(濟寧)有限公司等訴哈爾濱華某某盛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1.只有當被擔保的主債權合法有效且數額可以確定時,保證人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如果被擔保的主債權無法確定或者處于真偽不明狀態,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無從談起。
2.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3.股權轉讓后,原股東提供擔保的基礎已不存在,原股東雖作為保證人,但已與公司沒有關系,不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盡管股權轉讓后原擔保并未撤銷,按照合同約定保證人仍需承擔擔保責任,但此時保證人與公司已非利益共同體,而是構成純毫無關聯的第三人提供擔保,故此時公司必須嚴格履行涉案協議及附件,才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
本案核心爭議焦點是,某重濟寧公司主張的主債權(某盛公司拖欠的貨款及損失)無法確定、真偽不明,華某某盛公司等保證人能否免除保證責任。
首先,華某某盛公司等保證人系案涉保證合同簽約主體,約定為某盛公司履行《產品經銷協議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具備被告主體條件。而某重濟寧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某盛公司拖欠貨款的具體數額及構成,主債權真偽、范圍無法核實,保證人責任邊界不明,面臨不當追責風險。
其次,法律及司法解釋明確,主債權確定是保證人擔責的前提,明確了相關免責情形。《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規定,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不存在或無法確定的,保證合同缺乏生效基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七條也明確,主合同無效導致保證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依上述規定,保證責任的承擔以主債權合法有效、明確可確定為前提,這是保證合同從屬性的必然要求。主債權無法確定或真偽不明,擔保對象即模糊不清,保證人無法預判責任范圍,此時要求其擔責,違背公平原則和擔保制度立法初衷。即便保證人簽署擔保文件,若主債權核心要素缺失且未補正,法院通常認定其無需擔責。
即便雙方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也不能排除其在主債權無法確定、真偽不明時的免責權利。因此,某重濟寧公司以“保證人已出具擔保函”為由主張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無法要求華某某盛公司等保證人擔責。
需要明確的是,保證人免責的前提是主債權確實無法確定或真偽不明;若主債權只是暫時未明確,當事人可補充證據、協商確認,待債權確定后,保證人仍需按約定擔責。原審法院忽視主債權無法確定的核心問題,判令保證人擔責,缺乏法律依據,二審法院已予以改判。
周軍律師提醒,主債權合法有效、明確可確定,是保證人擔責的核心前提,主債權無法確定或真偽不明的,保證人可依法免除責任。僅以“保證人簽署擔保文件”為由強制其擔責,違背公平原則。若遇到主債權無法確定、債權人要求擔責的情形,保證人應及時固定相關證據,咨詢專業律師,依法行使免責抗辯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