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電商時代,線上交易的售后機制本是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卻被別有用心者當成牟利工具。江蘇省江陰市一男子在“僅退款”遭拒后,通過反復下單并惡意退貨,利用平臺規則脅迫商家支付“和解費”,三年間致使900余家網店受害。近日,經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目前,判決已生效。
拒絕“僅退款”被投訴
2023年8月,在某電商平臺經營多家日化用品店的曹先生收到一筆“僅退款”的申請,理由是商品存在質量問題,但買家陳某未提供任何證據。
起初,曹先生認為對方是想占小便宜,便拒絕了陳某的“僅退款”申請。幾天后,陳某以曹先生店鋪存在“好評返現”為由,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隨后,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上門對其經營資質、商品質量及是否存在誘導好評等違規行為開展調查,并未發現違法情形。無奈之下,曹先生只得聯系陳某協商,希望對方撤銷投訴。
因難以接受陳某提出的500元賠償要求,曹先生的店鋪依舊被對方持續舉報,最終其店鋪被相關平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經營信譽受損。此后數日,曹先生陷入了進退兩難的境地。
原來,陳某在曹先生經營的多家網店下單,每筆訂單的商品數量從幾十件到幾百件不等,金額也從幾千元至上萬元不等,可一旦貨物完成打包并被快遞攬收,陳某就立刻申請“未收貨僅退款”。“這讓我左右為難——發貨吧,一旦對方退款,前期投入的打包、物流、平臺服務及推廣費用就全打了水漂;不發貨,按照平臺規則,我的店鋪又會因‘未按時發貨’受到處罰。”曹先生為此苦惱萬分。
無奈之下,曹先生再次提出和解,此時對方索賠金額卻上漲至5000元。最終,不堪其擾的曹先生支付了5000元“和解費”。但轉賬成功后,曹先生店鋪仍收到大量惡意大額訂單。向陳某交涉未果后,曹先生于2023年10月底報警。
“白嫖黨”層層套路多
根據線索,公安機關迅速鎖定了嫌疑人陳某。2023年11月8日,警方將陳某抓獲歸案。通過訊問和深挖陳某在某電商平臺的賬號,警方發現,受害商家不止曹先生一家。
陳某交代,自2022年以來,他在網絡平臺上刷到一些維權視頻,覺得這是個來錢的路子。此后,從試探到熟練,陳某形成了一套“三步走”的“白嫖計劃”。
“先找個店鋪正常網購,到貨后找點茬,比如缺斤少兩或者質量不好,實在沒有就捏造一個借口,向平臺申請僅退款,其實就是希望能‘白嫖’商品。”陳某交代,如果商家拒絕,他便以店鋪存在“缺斤少兩”“質量有瑕疵”“存在好評返現”等理由,借機去相關部門投訴,要求商家賠償。
“商家為了息事寧人,通常會聯系我談賠償。如果談不妥,我就會走最后一步:通過店家上傳的營業執照到網上去搜索,找到該店店主所有的關聯店鋪,然后在每個關聯店鋪里下幾十件到幾千件的大額訂單,下單后再通過平臺申請無條件退款,持續向商家施壓。”陳某交代稱,如此一來,商家便會損失一定的包裝費和平臺服務費,為了止損,便會再次主動談賠償,金額大多在200元至300元。
經核實,陳某通過此套路,在該電商平臺上對900多家商戶、惡意下單2700余次,下單總流水高達1030余萬元,造成被害單位損失技術基礎交易費用6.2萬余元(不含流量費用、快遞費、打包費等間接損失)。
“空轉式”下單隱患大
2025年8月15日,該案在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至江陰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源于陳某利用電商平臺規則漏洞,通過惡意下單、退款等手段對眾多商戶實施侵害,涉及范圍廣、手法隱蔽。本案中,陳某在網絡平臺采用惡意大額下單的手段達到其索取財物、惡意報復的目的,其手段行為、目的行為,分別觸犯了破壞生產經營罪、敲詐勒索罪。那么本案,到底應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還是敲詐勒索罪論處?
本案中,陳某主觀上既存在因僅退款要求未獲商家滿足而泄憤報復的目的,也具有通過惡意下單、投訴舉報非法獲利的意圖,主觀目的呈現復合性;客觀上,其實施的惡意下單、投訴舉報、無理索財等行為,均導致商家非正常經營成本增加,侵害了商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及生產經營中的財產利益。
因此,相較于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經營罪更能精準反映陳某行為的危害性,也更能全面評價其行為性質;從罪責刑相適應的角度來看,認定一個罪名已足以實現相當的刑罰懲戒效果,檢察機關最終認定陳某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并以此罪名提起公訴。在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對陳某的作案手段、涉案金額及獲利情況進行了嚴格核查,以確保證據鏈完整、定性準確。
電商作為前景廣闊的新經濟形態,目前仍處于發展階段,需要各方共同呵護才能實現健康發展。此案恰恰暴露出電商平臺經濟中存在的規則漏洞,為類似行為敲響了警鐘。
承辦檢察官吳佳偉介紹,本案中,涉案的1030余萬元“流水”,正是陳某利用電商平臺“先下單、后退款”的機制漏洞,通過反復操作形成的數據累加結果。例如,一單價值500元的商品,陳某下單后立即申請退款,資金并未實際支付,但平臺系統仍將其計入交易流水;如此循環操作10次,交易流水便“滾”到了5000元。
吳佳偉剖析“空轉式”下單的隱患:對于商家而言,每筆訂單都要承擔相應的技術服務費、物流費、打包費等,且大量異常訂單和退貨會拉高店鋪退貨率,影響店鋪在平臺的權重和排名,商家投入的推廣費用也會“打水漂”。對于平臺而言,這種行為干擾了真實的交易數據呈現,影響了平臺對商家經營狀況的準確判斷,也擾亂了公平、誠信的交易秩序。
吳佳偉提醒,電商行業在快速擴張的同時,須筑牢法治防線,防止類似犯罪滋生,促進公平交易環境。平臺方應反思機制設計,加強對交易行為的監管和交易規則的完善,減少技術漏洞被濫用的風險。對于消費者而言,合理的投訴舉報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但若將其異化為威脅、敲詐、不當得利工具,打著維權的名義借機牟利,則逾越了法律的底線,必將受到追責懲罰。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羅莎莎 通訊員 周涵 玄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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